案件事实
1996年,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结婚,并育有孙某慧、孙某艳、孙某丰三子女。婚后,孙某便家暴成瘾,经常对马某某及三子女辱骂殴打,以致马某某及子女多次受伤就医。2015年,马某某不堪忍受孙某家暴,便带着三子女离开孙某从秦安老家到兰州投奔娘家亲人。2016年4月1日23时许,被害人孙某酒后到被告人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八里窑某小区的住处,以患有肝炎并要钱治病为由要求进入被告人住处。孙某丰、孙某艳下楼打开小区门禁将孙某带入院内。在小区院内,孙某无端对孙某丰实施殴打辱骂,并在电梯内用手机多次打击孙某艳头部。三人进入案发现场后,孙某再次手持石制烟灰缸对马某某、孙某艳及孙某丰进行殴打。孙某丰害怕准备逃离住所时,被孙某扼住喉部顶在墙角,孙某艳为避免孙某丰受到伤害,便手持家中水果刀对孙某胸部、腿部进行捅刺,在孙某仰面倒地后,马某某压住孙某左臂、孙某艳骑在孙某身上并扼住孙某颈部,致其当场窒息死亡。案发次日,孙某艳通知孙某家属,并如实告知孙某死因,孙某家属报警后,被告人被警方抓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孙某长期对妻子马某某以及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对案件的引发有严重过错,鉴于二被告人属激情杀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孙某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系从犯;两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没有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及孙某艳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居住社区也无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彦艳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本案开庭后,引起社会、妇联和各大媒体广泛关注,省内各大报纸及几大门户网站同时头版刊登,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组派记者赴兰州专访本案,摄制的专题片于2016年5月24日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播出。
律师意见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李泉、李涛律师接受马某某女儿孙某慧的委托,分别担任马某某、孙彦艳的辩护人。李泉、李涛律师认为,本案属于非常典型的妇女因不堪忍受严重家庭暴力而实施的故意杀害家暴实施者的案件。因此,确定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及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背景,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自首),明确被告人所具有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就成为决定本案辩护方向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的关键。应本案而言,被告人马某某、孙彦艳在实施犯罪以后,如实告知被害人家属被害人的死因,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案的情况下没有逃跑,在现场等待抓捕,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孙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马某某、孙某艳在孙某对其实施暴力以及言语威胁的情况下,存在自我防卫的意识,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防卫过当的情形。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本案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实施犯罪,故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和认定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结合上述规定及本案事实,法院最终确认了被害人对被告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事实,也为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再结合本案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防卫过当、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被告人被法院从轻处罚。
普法教育的意义
一、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扶助不仅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通过法律途径平和处理家庭矛盾,切不可暴力相向。家庭暴力不仅严重破坏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切勿以暴制暴,还有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多种维权手段,例如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身保护令等。
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当主动投案,坦白供述,争取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实施犯罪行为后,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丧失被从轻处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