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委托。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
(1)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所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委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案;
(2)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诉讼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受委托律师存档。
(3)委托人按律师收费规定标准缴纳律师代理费用。
3、委托人应向律师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与本案有关的文书、票据、信函、材料;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
(1)为委托人提供法律资询,包括分析案情,向委托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
(2)为委托人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3)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4)协同或代理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法庭审理、调解等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