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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1

案件事实

赵某某在某市中医医院工作期间,先后从事了收费、记账以及成本核算统计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2013年4月,某市中医医院将合同期限变更为第二项,即“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某市中医医院在赵某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终止与赵某某的劳动合同,导致赵某某数月无班可上,无工资收入。赵某某在与某市中医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向某市人社局、某市卫生局、某市人民政府上访,但这些部门均未解决她面临的生存问题。律师代理此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取得赵某某真实任职情况的证人证言后,向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权。

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法院均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赵某某委托的代理人是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纪红律师。

纪红律师认为,某市中医医院在未与赵某某协商一致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也未将更改后的合同文本交付给赵某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主要理由是:

1、赵某某的退休手续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年龄应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不是由用人单位某市中医医院决定。本案中,赵某某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某市中医医院却以赵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停止赵某某的工作,并以停发工资福利来逼迫赵某某退休。我国实行退休审批制,审批权应属于劳动人事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未审批退休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某市中医医院在劳动人事部门未审批退休前停止了赵某某工作、停发赵某某的工资及福利,这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劳动人事部门未审批退休前,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工资及福利,且不能停止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及福利。

案件释法依据和重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法性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约定均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平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滥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仔细研究合同的每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只有体现双方真实意志的劳动合同,双方才能忠实地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这既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普法教育的意义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均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订立后既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依法变更或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依法维权。若不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只是向政府各部门上访,各政府部门很可能因职责所限无法解决劳动者面临的问题,反而会导致劳动者丧失信心、浪费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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