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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勇敢对家庭暴力说“No”

作者:吴卫义 公维亮 来源: 时间:2020-05-27

5月17日,某刘姓明星之妻在微博上发表了离婚声明并控诉男方多次家暴。从目前女方网络上曝光的聊天记录来看,两人的婚姻先后经历了“结婚、家暴、离婚、复婚、家暴、又闹离婚”这一戏剧化的过程。女方称自己在怀孕和分娩前后曾遭受六次严重家庭暴力,其中一次的暴力行为甚至导致自己流产。一时间,这颗网络炸弹让刘姓明星从优质偶像、好爸爸的形象跌落,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

回想数月以前,因英国男友暴力致死的富豪女事件仍让人唏嘘不已。如今距上述事件发生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明星家暴事件的发酵又将这一社会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其实,以笔者多年的家事实务经验来看,笔者对此类事件的高发并不感到意外,要知道“家庭暴力”离我们从未遥远。据统计,我国2.7亿个家庭约25%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也是最主要的离婚原因之一,对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其他恶劣后果,我们不可小视。

综合各类家庭暴力行为,笔者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做了如下归纳:

(1)发生在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受害者在家庭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具有较弱的反抗与自卫能力,大多为老人、妇女与儿童;

(3)受害者往往对家庭暴力采取隐忍的态度,家丑不可外扬的“旧传统”思想难以轻易动摇;

(4)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点。

随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在范畴、预防、处置等法律层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和证据采纳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家庭暴力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虽然上述条文表述中包含了“精神伤害”的内容,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认定困难等原因,家庭暴力更多指向的是身体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项规定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形式也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扩大了家庭暴力的范围,为认定精神暴力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适用性。

二 强化了证据的效力,拓宽了证据收集的途径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家庭暴力往往不为人所知,受害人想要证明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并不容易。且在实务中,因报警时间滞后等原因,公安机关往往仅有报警记录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证明,受害人难以充分的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针对家庭暴力建立了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多重保护制度,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的笔录、伤情鉴定和告诫书等,为受害人主张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和离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证据。

三 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常常系一重要争议焦点,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时,为了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可实施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则性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细化,为变更子女抚养、监护权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 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

一般情况下,当家庭暴力首次发生时,受害人在对方的道歉与保证下往往会选择原谅,殊不知,正是受害人的这种心态,滋生了家庭暴力的温床,让家庭暴力的梦魇挥之不去。当施暴者一次又一次的对受害者举起拳头时,我们应该怎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捍卫自己呢?

途径一:报警与告诫书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一旦遇到家庭暴力情况,务必在第一时间报警。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公安人员对于此类报案一般只以调解的方式介入,但由于口头警告基本没有约束力,这一方式并不能有效防止施暴者日后再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这样的情况有了极大的改善。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可见,根据新法公安人员出警时对加害人出具的“告诫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果告诫的对象继续施暴,就可依据此告诫书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同时新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无疑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当受害者日后提起离婚诉讼时,不排除法院依据告诫书直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途径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家庭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民事裁定可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和保护,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地点: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申请条件:1.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 有具体的请求;3. 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无论在诉前、诉中和诉讼完结之后的6个月和任何紧急情况下都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诉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令后,受害人如不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请诉讼,此人身保护令便会失去保护的效用。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当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但通常在实务中,由于执行程序涉及多个部门,且现行法律对各部门对权责划分还不够具体明确,部门与部门间往往缺乏联动的流程规范。

(6)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系以裁定形式做出,如果加害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途径三: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实施家暴行为,在另一方充分提供证据(如:验伤报告、伤痕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明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可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求赔偿的时间一般是在离婚诉讼时,如果诉讼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且没有明确声明放弃的,在办理离婚后的一年内,可以提出家庭暴力损害赔偿。

古语有云:“上等人用眼教,中等人用口教,下等人用手教。”在家庭生活中,无论施暴原因为何,你在对方眼里恐怕已早无尊严可言。与其一次次身心俱疲,自我催眠地相信对方会改过,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勇敢对家庭暴力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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