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定义与分类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二)、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所生子女;
(四)、其他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况。
根据上述《继承法》第10条规定内容,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法定继承权,同时按照该法条表述,对于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其也与非婚生子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法律规定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极大程度上避免了非婚生子女因为其尴尬的身份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有非婚生子是否必然意味着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人工生殖技术包括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代孕三种。其中,人工体内授精与人工体外授精已为我国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即针对异质人工授精中以丈夫以外的人为精子提供者的情况下所生婴儿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据该司法解释,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应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以生母根据“分娩者为母”、生父以具有血缘与否的方式推定确定。
在(2015)杭拱民初字第666号案件中,a向法庭起诉,称其夫b与案外人生育私生子c,并以a名义进行生产、户籍登记,后原被告婚姻关系破裂,a诉至法院,请求确认a与c不存在亲子关系。在该案审理中,b辩称该“私生子c”是双方协商一致雇人试管代孕所生,并非“外遇”之子,且a知晓全部过程,并提供a与该子c的照片证明其间存在抚养关系,应依法拟制为法定亲子关系。对此,a提供了医院住院病历、新生儿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血型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与c并无血缘关系。
当夫妻间为上述情况撕破脸对簿公堂时,案件的事实真相恐怕早已难以还原,究竟该非婚生子是双方共同雇人代孕所生还是一方在外出轨所生私生子,若没有充足的人证物证恐怕难以定夺。但无论如何,在法庭上,法官更多的是以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回到该案中,b除了口头主张并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与其合意共同雇人代孕生子,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为c据以出生的卵子并不来源于a,且即使被告系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雇人代孕所生,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规定,雇人代孕产子违反伦理道德,法律所禁止,故法院判定a与c之间不构成亲子关系。
显然,由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已明显违背了“分娩者为母”这一原则,且同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等人类社会诸多基本原则问题,因而难以为法律所允许。纵然如此,潜在的社会需求仍推动该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虽然法律保护因代孕所生之子女的法律地位,但当代孕所生子女遇到夫妻离婚引发的监护、继承等问题时,仍然会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建议与意见
1、婚内协议
当面临“私生子”困扰,高净值人士与另一半仍愿共同维系、重建双方情感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具体约定。该举也同时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双方婚生子女的未来不受非婚生子女出现的影响。在该协议中,夫妻双方应明确规定属于男方或女方的财产范畴,即便一方日后提出离婚或发生意外引发继承等问题时,该婚内协议亦可起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功能。
3、保险规划
保险作为财富筹划的重要工具之一,经专业人士进行架构设计后,可以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对非婚生子、婚生子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未来保障。就非婚生子来说,高净值人士可以通过对其购买大额保单的形式,提前准备其成长费用、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并用保单的形式进行锁定,不仅可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家庭纠纷,也可以在经济上保证孩子的成长条件。
4、家族信托
同样,高净值人士也可以以金融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进行家族财富的分配和安排,保障婚生子、非婚生子等家庭成员的未来利益,该工具具有灵活、隔离性等多重法律功能,高净值人士作为信托委托人可以自由约定未来受益人的利益份额与取得条件,避免日后因非婚生子问题导致争产等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