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完善公司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依据电信及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风险防范应本着积极保护、有效防范、合理注意、妥善解决的原则,做到事前积极防范、事中严格控制、事后妥善解决相结合,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对发生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应积极主动、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使发生纠纷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是指连接在互联网上的本公司自办网站以及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内容提供者(商)的网站(页)所形成的信息载体空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管理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有关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六条 公司网站编辑、管理部门及人员、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的责任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工作。
第二章 相关部门责职
第一节 网站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公司自办网站(下称网站)对公司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风险防范负有主要责任。
第八条 网站编辑对上传到网站上的各类作品负责审核。
第九条 网站管理人员配合编辑对上传到网络上的各类作品进行审核,对认为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上传行为或作品提出具体意见。
网络管理人员应对已上传到网站上的各类作品进行动态监控,防范侵犯知识产权情况的发生。
网络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进行接受登记,并立即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条 网站编辑对确认侵犯知识产权的,负责依照本办法采取相应的技术处理措施。
第二节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负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办法;
(二)负责审查、起草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合同;
(三)主持参与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
(四)参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业务的谈判;
(五)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与否进行确认;
(七)负责公司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诉讼处理;
(八)研究互联网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前沿立法动态,收集公司内外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为公司决策机构提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及风险防范的决策依据;
(九)相关法律培训(包括协助公司聘请具有电信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专长的专家、教授和资深律师进行培训);
(十)为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及公司客(用)户提供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咨询;
(十一)其他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的解决。
第三章 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节 网站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对网站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为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规定的内容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各类作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对未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文字、音乐、电影、录像、软件等各类作品依照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时取得许可使用的合法授权。
以上授权主要通过集团公司、省公司统一进行,分公司可提出使用及取得授权的建议;分公司对某些作品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也可直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
网站内容全面清理工作由网站编辑、网站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务人员共同进行,该项工作应定期进行。
对无法一次性取得合法授权的作品要视具体情况分期分批取得。对无法取得合法授权或使用费用过高的作品,应当删除或采用链接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网站应对本站发布的信息和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内容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作品。
第十四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情形外,网站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和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联系,协商订立著作权许可(授权)使用的书面合同,并按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网站要获得他人著作权的,应当和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联系,协商订立著作权转让的书面合同,并按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网站对于转载、摘编的作品,在转载、摘编前应当与被转载、摘编的媒体或著作权人取得联系,按规定或协商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在转载、摘编的网页上注明作品出处;对于作者或著作权人无法联系的,在本网站转载作品的网页上发布相关情况及愿意支付报酬的声明,并注明被转载、摘编作品的出处。
转载、摘编的作品以不超出被转载、摘编媒体上该作品的范围为限。对于转载、摘编的作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包括作品的名称、题目、内容、作者署名等)。
对于其他媒体或著作权人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摘编的作品,公司网站不得进行转载、摘编。
第十六条 公司网站和其他网站的链接应当采取普通链接方式,避免进行深度链接或帧链接。
对于网页上声明不许链接的网站以及非法经营,内容违法或者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网站,不予链接,一经发现,应立即断开链接。
第十七条 网站不得对其他网站的网页(含个人主页)擅自进行复制、修改和使用。
第十八条 加强计算机正版化工作,在网站建设和运营中,通过自行研发或在保证软件质量的前提下,寻求价位较低的替代正版软件,逐步淘汰盗版或非正版软件。
第十九条 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应当与受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开发合同,明确约定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公司所有。
第二节 内容提供者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加大对新建立合作关系内容提供者(商)的审查力度,除资信、业务模式和市场盈利等方面的审查外,加强对内容提供者(商)的内容合法性审查和信息来源合法性审查以及业务法律风险的评估审查,对信息来源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信息内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欲建立合作关系的内容提供者(商)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或删除违法内容,否则,不予合作。经评估后认为业务合作者的业务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对业务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不予合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建立合作关系的内容提供者,应和其订立完善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约定内容提供者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负责,网站发现内容违法或权利人提出侵害其知识产权一经核实者,网站有权立即采取删除等措施,因内容违法给第三人和公司造成的损失均由内容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站管理人员对内容提供者(商)提供的内容进行动态监控,发现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内容,立即予以删除。
第二十三条 制定或完善对用户使用网络系统行为进行管理的规定及用户协议等具有合法约束力的文件,对用户的行为特别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第四章 侵权救济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本着合理注意、积极补救的原则,采取妥善的注意和补救措施,避免承担侵权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主动发现网络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网络管理员在发现涉嫌侵权情况的12小时内向网站编辑和网站主管人员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网站编辑和网站主管人员经审核认为明显存在侵权情况的,对于自办网站内容侵权的,可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对于不能明显确认侵权(含内容提供者提供的内容涉嫌侵权)的,由网站在接到网络管理员初步意见后12小时内的工作时间向法律事务部提交简要书面情况及意见,由法律事务部在调查后予以审核确认,必要时会同网站编辑进行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应在接到网站的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认为确实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的,网站主管人员应在接到法律意见书后立即采取删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将采取措施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并抄送法律事务部;
四、法律事务部汇总相应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主张人提出权利被侵害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网站主管人员接受权利主张人被侵害的通知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主张人的姓名、别名、笔名、网名或其他称号,年龄(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具体情况、权利主张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及理由、相关证据和具体要求等,并让权利人对登记内容予以确认;
二、进行详细登记后,网站人员立即对权利主张人主张权利的相关内容进行查看,查看后将相关情况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通知网站编辑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将权利主张人的通知、相应的证据等材料及登记材料移送到法律事务部;
三、法律事务部在接到以上移送的通知等材料后,立即对权利人的通知及相应证据等材料进行查看,并由网站配合做好调查审核确认工作;
四、法律事务部应在接到网站的意见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在48小时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认为确实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的,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公司主管领导对法律意见书签署同意意见后,送交网站,网站主管人员应在接到法律意见书后立即对侵权内容进行备份后采取删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将采取措施的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领导并抄送法律事务部;
六、对于权利主张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的,向权利主张人发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相应证据的通知,权利主张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对所涉内容不予删除或断开链接。该权利主张人后来提供了足以证实其所主张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则按本条上款的规定处理;
七、法律事务部汇总相应材料并进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因权利人认为内容提供者(商)提供的内容侵权而删除该内容后,应立即通知内容提供者(商)。内容提供者(商)收到通知后发出被删除内容不侵犯知识产权的反通知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由网站和法律事务部共同核查,经核查后认为所涉内容确实侵权者,告知内容提供者(商)核查意见;若内容提供者(商)坚持认为内容不侵权并再发来反通知者,接到通知后可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并立即通知权利人。
通知和反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不接受其他形式。通知和反通知内容不完整者,要求发通知方补充完整,否则,不予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于权利主张人提出网络用户网上侵害其知识产权并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注册资料的,网站应及时会同法律事务部对权利主张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予以核实,经核实存在侵权事实的,马上向权利人提供侵权人的注册资料,但以注册人的身份识别资料为限,并立即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权利主张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不足的,不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网站应当详细记录涉嫌侵权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接入服务者应当记录内容提供者(尚)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第三十条 以上权利人的通知应当自接到后保存六个月;记录的信息应当自记录后保存60日。
第五章 侵权问题的处理
第一节 非诉讼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积极处理,防止被动,非诉讼处理为主,诉讼处理为辅,最大程度减小处理成本,减少经济损失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后,应先按照按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确认确实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害的情况时,按照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根据侵权程度和权利人的具体要求,由法律事务部作出具体的处理方案,主动和权利人联系,向权利人作好解释和道歉工作,以期最大程度的得到权利人的理解和同情,并视情况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对于侵权程度较严重或权利人提出苛刻、过分要求的,法律事务部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主管领导明确授权后,并由专业律师参与跟权利人的协商解决。
在具体的协商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方案,若实际情况和制定方案时所估计的情况有较大的差异并对方案有重大影响的,则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和沟通,对方案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和权利人达成的协议应当注意其主体、形式、内容的合法性,作到手续完备齐全,内容详细合法。
第二节 诉讼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诉讼处理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于和权利人无法达成协商意见者,应作好诉讼处理的准备工作。
诉讼准备工作应从和权利人第一次接触时即开始,和权利人达成协议者,所有材料应整理装订并归档,达不成协议者相关材料作为诉讼的基础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未经协商迳行起诉的,自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时起,立即由法律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由法律事务部审核确认,确已构成侵权的,按照第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作好相应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并按法定方式和期限向法院进行提交、申请、交换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能和当事人和解的,尽量庭外和解或主动要求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意见,以期掌握主动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四十条 案情重大、复杂、标的较大或者处理不好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应聘请专业律师会同法律事务部共同参与案件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增强法律意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保证,做好法律培训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应在每年年除制定公司法律培训计划,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公司业务所需的主要法律知识,培训对象为公司全部员工,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也可按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分类,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可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法律培训每年至少进行四次,一般一季度安排培训一次。
第四十四条 在制定法律培训计划时可征求公司领导和其它员工的意见、建议,以使培训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和内容较复杂的法律培训,可聘请专家、教授或专业律师进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法律培训可拟定试题进行培训考试,以期增强培训效果,达到培训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凡涉及法律纠纷处理的部门,均应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转送到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汇总、使用和归档。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起执行。
注:2004年5月,受某电信分公司委托,王兴江律师为该公司起草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