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X建设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XXX路X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薛XX,男,生于1956年1月9日,系永登县红城镇玉山村农民,住该村三社。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兰州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兰仲裁字[20XX]第XX号仲裁裁决。
事实及理由
一、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兰仲裁字[20XX]第XX号仲裁裁决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兰仲裁字[20XX]第XX号仲裁裁决所涉及的薛XX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仲裁申请所涉纠纷已经经过兰州市仲裁委受理、审理并做出了裁决
根据被申请人薛XX的仲裁申请书,薛XX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仲裁申请,并不是就另外的纠纷所提起的新的仲裁申请,而是和此前薛XX和申请人发生纠纷后薛XX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简称兰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的同一个纠纷,该仲裁申请兰州仲裁委立案后,经过审理,于2018年10月8日做出了兰仲裁字(201X)第XX号裁决。该裁决书作出后,薛XX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做出了(2018)甘01民特XX号民事定书,驳回薛XX撤销兰仲裁字(201X)第XX号裁决书的申请,然而过了一段时间,薛XX居然又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以同样的纠纷向兰州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让人十分震惊的是:兰州仲裁委竟然受理了薛XX的仲找申请!!!
显然,兰州仲裁委本次受理的薛XX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仲裁申请所涉纠纷是薛XX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就同一纷在兰州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并且在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兰州仲裁委做出的该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再次就同一纠纷向兰州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请,并不是就另外的纠纷所提起的新的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子受理。仲裁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也就是说,仲裁法明确规定,只要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同一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有当该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而且当事人还要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才能够申请仲裁,达不成仲裁协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以外,绝不能在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最大特点,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而且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再审市制度,但仲裁法并没有任何对同一个纠纷经过裁决后再次仲裁甚至类似于再审的规定!这都已经成了人人皆知的常识性问题!
2、兰州仲裁委以所谓有新的证据重新受理同一个已经经过仲裁裁决的纠纷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当申请人一方询问为何在做出仲裁裁决后居然就同一个纠纷再次受理薛XX的仲裁申请,兰州仲裁委的回答是:“薛XX提交了新的证据,就受理了!”
如上所述,兰州仲裁委在薛XX和本单位发生纠纷后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兰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兰州仲裁委做出兰仲裁字(201X)第XX号裁决后,薛XX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驳回薛XX撤销兰仲裁字(2016)第XX号裁决书的申请的情况下,又以所谓薛XX“有新证据”为由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而受理该申请!
在《仲裁法》上并没有二审或者再审的制度和规定,不存在新证据这一说,在兰州仲裁委做出(201X)第XX号裁决前,从立案到开庭审理期间长达两年时间,作为申请人的薛XX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并且聘请了两个专业律师作为使裁代理人,该案经过了仲裁庭的两次开庭,之所以两次开庭,是因为第一次开庭后,薛XX提出补充证据,本来这样的请求不符合法定程序,因为早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为了充分让薛XX举证,仲裁庭又给薛XX举证的时间,经过两次开庭,在充分的举证、质证、认证后做出了兰仲裁字(201X)第XX号裁决。开庭后,即便有所谓新证据,未能举证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本不存在“若有新的证据可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如上所述,即便存在新证据,就仲裁而言,已经做出仲裁裁决后,基于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和仲裁原则,根本不在在因为新证据而再次申请仲裁的法律依据和可能!何況,本次薛XX提交的所谓新证据根本算不上新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薛XX所谓的新证据并不是“新发现的证据,”
兰州仲裁委以所谓有新的证据重新受理同一个已经经过仲裁裁决的纠纷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让人震惊的是:兰州仲裁委不但以所谓新证据受理,而且还对己经仲裁的案件煞有介事地重新进行了审理、认定和裁决!!好在薛XX的证据和理由站不住脚,再次裁定驳回其关于工程款的请求!显然,兰州仲裁委对薛XX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再次申请仲裁进行受理并作出裁决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严重反了一裁终局的法律规定和仲裁原则,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薛XX所谓新证据的押金收据完全是伪造的,兰州仲裁委据此裁决让申请人退还所谓50万元押金的裁决更是荒唐、错误
如上所述,薛XX对已经做出仲裁裁决的工程款纠纷再次提起仲裁申请的同时,为了能够再次得到仲裁立案受理,增加了一个所谓“退换工程押金50万元”的请求。为此,薛XX提交了一张盖有“XX第八建设公司六分公司技术专用章”的收据一张,上面填写了所谓的时间和50万元的数额!
正如在本次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给兰州仲裁委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在仲裁庭审中明确指出的:申请人一方根本没有收过薛XX一分钱的工程押金,更没有向他出具过任何押金收据,而且是数额高达50万元的押金收据,这张所谓50万元的押金收据完全是伪造的!
这从以下几点明显能够看出
1、在申请人一方和薛XX的承包合同中根本没有关于要求薛XX交押金的任何约定,也就是说不存在让其交纳高达50万元押金的任何依据!
2、薛XX在和申请人一方进行工程款结算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提出过工程押金的问题,假如真得存在工程款押金,在工程款结算时,肯定提出并要求退还!从未提出,显然有违常理;从未提出,说明并不存在!
3、薛XX在以前的起诉状和仲裁申请书中,也根本没有提过退还所谓50万元的押金的请求,其提交的证据中也根本没有所谓押金的证据,在上述第一次仲裁败诉前,薛XX从未提起过还存在押金而且高达50万元押金的事实!同样,假如存在所谓押金而且高达50万元押金的情况,薛XX不可能不提出!未提出过,说明本身就不存在
4、就从本次薛XX以所谓“新证据”提交的押金收据本身看,就存在明显的问题:(1)押金收据上所盖的“八治第八建设公司六分公司技术专用章”是当时工程承包给薛XX后,因为薛XX是实际施工人,为了施工便利,将该工程的技术专用章由薛XX持有并使用的,工程结束后该章子就废止了:(2)技术专用章不是公章,也不是财务专用章,其用途是特定的,只是工程施工过程中在非验收资料、技术资料上特定使用的专用章,根本不能等同于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本公司根本没有收取过薛XX的一分钱押金,而且如果收取了,不会也不可能加盖技术专用章!(3)薛XX提交的押金收据本身就存在明显伪造的情况,上面的日期等明显看出是为了伪造而涂改重写的,由于伪造的很不像,一看就能明显看出来伪造的痕迹!(4)除了一张明显存在伪造痕迹的所谓押金条外,薛XX再没有任何能够证实确实向申请人交给50万元押金的收据!
显然,薛XX所谓新证据的50万元的押金收据完全是在第一次仲裁败诉后,为了滥用诉权(故意再次提起仲裁),故意伪造的证据,其目的是为了多要工程款!
让人震惊和不解的是:兰州仲裁委不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居然将错就错,依据薛XX提交的伪造的、而且是在仅仅依据这一张所谓的押金条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裁决让申请人退还所谓50万元的工程押金!其裁决没有事实依据,是严重荒唐和错误的!
故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申请!!!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