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宋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宋XX本人的同意,就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指派我们作为宋XX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宋XX,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使我们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地认识,现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受贿犯罪
对于受贿的数额,实际上,我们在会见宋XX时,宋XX提出其中范X文的3万元当初确实是向范X文借的,后来由于他因为本案所涉问题被监察委及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后,无法向范X文偿还,导致目前该借款实际没有给与范X文偿还。
需要指出的是:在调查阶段,宋XX向监委的调查人员说了这3万元借款的情况,但是由于监委的调查人员认为这3万元不是借款,而且说如果说借款就给宋XX认定为索贿,并且让宋XX的儿子也坐牢,宋XX只好说成是受贿款。
调查卷三中对范X文的询问笔录中,范X文证实宋XX向其因为儿子的超市进货为由借了3万元,而且在今年春节宋XX还向其打电话说手头紧张,3万元还要继续用一下的客观情况。
调查卷三第82-83页对范X文的询问笔录,范X文陈述:2018年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在徐家营文化站附近,我遇到宋XX,聊天时他对我说他儿子的超市要进烟,资金不够,问我有没有钱给他借3万元,我说有,过了两三天,我的电话和宋XX约在XX家园小区附近,我把三万元给了宋XX……。该卷第84页对范X文的询问笔录问:宋XX是否向你提过归还这3万元的事?答:2019年春节宋XX打电话给我说他手头紧张,他要继续用下这3万块钱……
宋XX在今年5月份被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后被拘留逮捕,而且调查卷九等卷内的材料证实宋XX的儿子宋X荣确实在2016年4月份后开了超市,资金不够,向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开超市的资金。
显然,以上的证据证实,宋XX提出其中范X文的3万元当初确实是向范X文借的款,后来由于他因为本案所涉问题被监察委及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后,无法向范X文偿还的说法既有事实依据,也符合情理。
范X文的陈述、宋XX的供述以及卷内的相关材料能够证实范X文的3万元当初确实是向范X文的借款,由于资金紧张暂时没有偿还, 宋XX还向范X文打电话说了手头紧张,3万元再继续用一下的客观事实情况,不能因为手头紧张以及被采取措施后没能偿还就推定这是受贿款!公诉人认为没有还款就是受贿,这样的认定明显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因此,辩护人认为,将借款3万元推定成受贿款不符合客观事实,向范X文的3万元借款不能算成受贿款!宋XX的受贿数额应当减去这3万元,即受贿款数额应当为1.2万元。
二、关于滥用职权犯罪
首先,辩护人认为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情况并不清楚,那就是宋XX滥用职权所涉款项(即多补偿的款项)是否退还,或者说退还的情况并不清楚,只有调查卷一第42页显示, 2019年2月23日,范X福、范X文分别向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违法资金”15万元。也就是说,从卷内材料只能看到范X福、范X文分别向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违法资金”15万元,这共计30万元是对徐 多补偿的款,其余多补偿的款是否退还,退还了多少并不清楚!因为这涉及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的问题,也是量刑情节的重要和核心依据!
对于宋XX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根据卷内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
宋XX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而且是在执行XX镇政府的安排
这从以下事实情况就能明确看出:
(1)给范X斌、范X、范X福、等人进行补偿的行为是时任XX镇党委书记的侯XX和镇长金X授意的
调查卷二 对宋XX的讯问笔录宋XX供述: P3 2018年10月份,时任镇党委书记侯XX和现任镇长金X说县上催着让我们交地,要求我们住进把徐家营工业园区及储备用地项目落实,让我们对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
调查卷二P38 对宋XX的讯问笔录 宋XX供述:……但范X文私自盖的养殖大棚没有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时任镇党委书记的侯XX和镇长金X同意给予这个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
调查卷二P52 对宋XX的讯问笔录,……大约在5月份(2012年)一次镇党委会议上,时任镇长赵XX安排对范X斌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价格由我说好后向金雷泉汇报后商定……
P57 对宋XX的讯问笔录:……但范X私自盖的彩钢顶大棚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时任镇党委书记的侯XX和镇长金X同意给这个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
调查卷四P31 XX镇政府2012年5月28日上午的会议记录中,第五项:“赵镇长安排本周工作”中的第4条记载:徐家营范X斌和(空下来填名字)房屋拆迁,宋部长、金镇长定好价格。
调查卷八P26-27 对原XX镇镇长金X的讯问笔录,金X供述:在对徐家营征地拆迁工作中,大概在2018年下半年的一次XX镇党委会上,宋XX提出说,有的村民地上有违章建筑该怎么办?是给予补偿还是不给予补偿?当时XX镇的党委书记侯XX说按照榆中县以往的拆迁惯例,对违章建筑如果村民配合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村民不配合完全不给补偿,我当时也说榆中县上或别的乡镇在征迁时,对于违章建筑是给予补偿的,我们也按照惯例给予违章建筑补偿。此次会议后,我在审核签字时,对于地上附着的违章建筑,宋XX或者孙正强给我报送来审核资料后,我就在征迁附着物打款表领导审核处签了我的名字。问:此次会议是否有会议记录?答:应该有。P38 问:既然不能给予补偿,为什么你在对范X福拆迁补偿协议等资料审核签字时,你在范X福“徐家营储备用地拆迁附着物打款表”领导审核处签了你的名字?答:我之前谈过,XX镇党委会上决定给予村民违章建筑补偿,我作为镇长也在党委会上表态,按照榆中县的拆迁惯例,给予违章建筑一定的补偿。所以在对报来的资料审核时,我就在拆迁附着物打款表上签了字。对范X文、王X林的补偿原因金X因为做了和上述一样的供述,不再宣读。
显然,给违章建筑进行补偿是经过党委、政府上会讨论决定的,而且是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尤其是负责具体事务的镇长同意并安排的,补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点:因为拆迁工作难度确实很大,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第二点:按照惯例,榆中县上或别的乡镇在征迁时,对于违章建筑是给予补偿的,XX镇政府也按照惯例给予违章建筑进行了补偿。本案的相关证据明显看出,宋XX当时只是负责拆迁工作的实施,他不是决策者而是执行者,这一点宋XX在法庭上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和供述,不再赘述。我们知道,拆迁前进行摸底调查等工作,掌握拆迁范围内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是拆迁的必须环节,涉案的这些违章建筑就在那里放着,镇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镇党委书记、镇长对这些建筑的情况应当很清楚,假如没有集体认可并决定至少是授意给予补偿,宋XX想进行补偿也不可能,因为要经过几道手续。
(2)时任XX镇党委书记的侯XX和镇长金X之所以授意给范X斌、范X、范X福等人进行补偿,是这些镇领导本身和范X等人关系不一般
调查卷三P27 对范X斌询问笔录,问:此次征迁补偿中XX镇政府的具体负责人是谁?答:具体负责人我不知道,我一直不同意被拆迁,后来我直接找的镇党委书记金雷泉谈的。
调查卷三P35-36 对范X的询问笔录,问:你是否认识榆中县XX镇镇长金X?答:认识,2015年10月份,通过榆中县贡井乡乡长魏X云介绍我认识了金X,2016年6月份,金X调任榆中县XX镇镇长,我从2014年一直在XX镇工作,通过吃饭打牌慢慢的我就和金X熟悉了。根据其陈述:甚至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金X借用他的大众途锐越野车用,期间不慎还发生和一辆拉砂车相撞的事故,范X让金X不要管,车辆他自己修理了,修理费花了10万元!
调查卷八P12 对原XX镇镇长金X的询问笔录。问:范X是何人?你和范X的关系如何?答:范X是XX镇XX村徐家营社的村民,2015年下半年,我在贡井乡任党委书记的时候,经别人介绍,我就和范X认识了。我和范X关系可以,平时和范X有交往,在一起吃饭、打牌。
显然,时任XX镇党委书记的侯XX和镇长金X之所以授意给范X斌、范X、范X福等人进行补偿,还有一个原因是这些镇领导本身和范X等人关系不一般
(3)范X斌、范X的违章建筑修建的时间较长,并不是在拆迁前修建的
调查卷三P21-23 对范X斌的询问笔录,范X斌陈述其被征收的养殖场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从2007年陆续盖了2000多平米的养殖室,2008年建好之后我只养了一年的羊,由于没有水,从外面拉水成本太高,2009年就没有搞养殖。
P29-33 对范X的询问笔录,范X陈述:2013年修建了彩钢房,一开始用于养殖,大概在2016年用于堆放建材。建彩钢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共补款101.2524元。
调查卷五内显示,王X林的建筑物于2008年向XX村进行了建筑申请,是2008年修建的,而且修建好后进行了种植养殖。
可见,范X斌、范X、王X林等人的违章建筑并不是拆迁前的短时间内修建的,而是在拆迁前的10余年前或者至少4年前修建的,这也正是XX镇政府为了拆迁工作的推进考虑,按照惯例给这些违章建筑给予补偿的另一个考量和原因。
(4)给徐X福多补偿30万元是为了让徐X福配合拆迁工作,多补给徐永福的30万元已经追回
调查卷二P23对宋XX讯问笔录 ……最后徐X福提出要是前给他多补偿40-60万元,他就配合征地工作。我当时给徐X福说这事我决定不了,我得向金X镇长汇报。为徐X福增加补偿款,分别在范X文、范X福名下增加35万和15万补偿款。
调查卷三P94 对徐X福的询问笔录,徐X福陈述,当时因别人家都在地里盖了房子,他家没有盖,他当时也想盖,但被镇上挡住了,因为这样补偿款不对,他不同意既不配合征迁工作。这样宋XX要求他协助徐家营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诺给30万元的将近,才想办法从范X福、范X文名下变通多列出30万元,而且他误以为只有范X福的15万元而拒绝接收这15万元,宋XX为此又给他做工作,并承诺以后帮他以成本价要一套棚改房。
调查卷三P70-71 对范X福的询问笔录,范X福证实:2018年征迁丈量土地时宋XX给他说因村主任徐金福家庭困难,给他和范X文虚增些面积,多出来的钱给徐X福,后每人多出15万元。
范X文也证实了范X福说的情况,并把15万元给徐X福。
调查卷二P42 2019年2月23日,范X福、范X文分别向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交“违法资金”15万元。
可见,由于被拆迁人徐X福以别人修了房屋,自己家没有修建房屋,明显吃亏了为由坚持不配合拆迁工作,基于给违章建筑进行补偿是经过党委、政府上会讨论决定的,而且是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尤其是负责具体事务的镇长同意并安排的原因,为了执行镇党委、镇政府会议要求和时任镇党委书记侯XX和现任镇长金X所说县上催着让交地,要求抓紧把徐家营工业园区及储备用地项目落实,对征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补偿的要求,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宋XX才不得不想办法以多给徐X福补偿给30万元的方式让徐X福配合拆迁工作。多补给徐永福的30万元已经追回。
(5)为了解决范X的相关工程款问题,以范X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等拆迁补偿手续的行为是XX镇领导即时任镇长金X安排的,宋XX完全是在执行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
首先,XX镇政府拖欠范X的相关工程款是确实存在的情况
调查卷三P41-42对 范X的询问笔录 问:XX镇政府用这笔钱套取的35.3万元支付了你哪几笔无法列支的欠款?答:共三笔钱。第一笔是2014年-2015年,赵XX任XX镇党委书记的时候,环境整治期间我给镇政府帮忙抓黑车的人工资15万元整;第二笔是2016年我承包的XX村XX中心幼儿园道路硬化工程,合同总价18.975万元,村上付了我5万元,剩余的13.975万元由XX镇政府给我,但镇上一直拖欠;第三笔是我做菜籽山美丽乡村项目,该项目合同中我只是施工,为了赶进度,我给村民们付了7万元的征地补偿款,金X口头承诺这7万元的补偿款先由我垫付,之后他再想办法从政府的账上给我7万元。这三笔钱加起来共计是35.975万元。
调查卷三P114-115 对原XX镇政府镇长赵XX的询问笔录 赵XX证实:2014年底,因为在徐家营工业园晚上偷倒垃圾的车辆特别多,既造成领导们对环卫工作的不满,镇政府清理垃圾也会产生大量的费用,由于镇政府的执法队因为“冬防”的事情,抽不出相应的人力、车辆、时间,她提议让范X安排人晚上在徐家营桥上堵这些乱倒垃圾的车辆,然后给执法队打电话处理。同时,赵XX表示,抓一辆垃圾车给范X几百元(具体数字她记不清了),并且将罚款的一部分给范X提成……后来范X要结算给他应付的费用,赵XX安排宋XX提交党委会,党委会会议对该项支出通过。
调查卷七P28 《菜籽山村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评标报告》内容显示,2017年1月份是范X的“甘肃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相关工程。
调查卷八P20 对焦X权的讯问笔录,焦X权证实。2018年6月份范X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时,垫付了给马玉权的征地补偿款6万元。当时范X把这6万元交给作为XX镇菜籽山村村长的焦克权,当时给范X没出手续。证人杨文俊、牛成军等人也证实了上述事实。
卷内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XX镇政府拖欠范X的相关工程款是确实存在的情况,这三笔钱加起来共计是35.975万元。
其次,对为了解决范X的相关工程款问题,时任镇长金X安排的以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等拆迁补偿手续的方式为范X支付工程款,宋XX只是按照镇领导的安排做的
调查卷二第46页 对宋XX的讯问笔录,宋XX供述:2019年1月,榆中县XX镇镇长金X和范X来到我的办公室,金X镇长对我说:“镇上有范X一部分工程款没办法结,你想办法从徐家营工业园区拆迁补偿款中支付这笔钱,大约是35万元。”我当时说:“既然金镇长安排了,我想办法尽快办。”这时范X说:“把钱打到我哥范X的名下”……
调查卷三P37-38 对范X的询问笔录,范X陈述:那些补偿手续都是虚假的,是当时金X安排宋XX从征地款中给他倒钱,他安排范X签的协议。P41-42 范X的询问笔录 范X陈述:2019年1月份,XX镇镇长金X安排宋XX用虚假征迁补偿协议,给我套出来一笔35.3万多元的钱,支付了历年来XX镇政府拖欠我的、无法以正规名目通过政府列支的三笔总计大概为35万元的欠款。
(范X的询问笔录和宋XX的询问笔录内容相印证,证实当时是金X当着范X的面给宋XX安排从拆迁款中给范X倒出35万元的工程款的。范X其他的的询问笔录也做了同样的陈述,不再赘述!)
P58-61 对范X的询问笔录,范X的陈述都印证了范X的说法
调查卷八P10 金X供述:2018年底或者2019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楚,我安排、授意宋XX为了给范X解决镇政府的历史欠账,制作虚假补偿协议,套取征地补偿款35万余元给范X。
为了解决范X的相关工程款问题,以范X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等拆迁补偿手续的行为是XX镇领导即时任镇长金X安排的,宋XX完全是在执行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
综上,从上述证据材料能够清楚地看出,宋XX的行为是在执行XX镇政府的安排,明显处于从属地位。
三、关于其他(即指控宋XX为范X斌黑社会犯罪组织提供帮助、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
调查卷八和调查卷九是关于指控宋XX为范X斌黑社会犯罪组织提供帮助、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的案卷,案卷中用于证明宋XX提供帮助、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的证据主要为宋XX的银行交易记录、宋XX儿子宋X荣租赁范X斌等人开发铺面经营超市的相关材料、范X斌入党的相关材料、《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范X斌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以及《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充当范X斌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保护伞”和“关系网”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并敦促有关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还有就是证人证言和宋XX的供述等。
调查卷九P3-34 对宋X荣的询问笔录,看出2016年4月份租赁范X斌等人开发的市场铺面,除了利用宋XX和范X斌的关系租到好的铺面外,其余如交转让费、交租金、交押金、交水电费等费用以及房租涨价都是和别人一样,都是正常的商业和租赁行为,并无不正常的情况。对范X斌的讯问笔录,范X斌的陈述也和宋X荣、宋XX的说法一致。
卷内的租赁合同、押金手续、缴纳房租的凭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证实宋X荣、宋XX、范X斌的上述说法是客观真实的。
范X斌入党是经过所在村党支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XX镇党委决定的,对于范X斌入党宋远贵个人同样没有决定权。当然,宋XX没有反映范X斌入党存在的问题,宋XX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组织纪律,但不能因此就认为给范X斌黑恶势力站台,当时先进的组织,更加有利于约束范X斌的行为!!!
除此以外,没有宋XX为范X斌黑社会犯罪组织提供帮助、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的任何证据。
辩护人认为:调查卷九第107页为《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范X斌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该卷第108页为《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充当范X斌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保护伞”和“关系网”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并敦促有关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
这两个文件只能说明范X斌犯罪团伙违法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存在“保护伞”和“关系网”问题,不能证明宋XX就是其“保护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六、依法严惩“保护伞”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等规定,为黑社会犯罪组织提供帮助、站台撑腰、充当保护伞是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案证据显示,除了滥用职权在拆迁补偿过程中为范X斌等人的违法违章建筑给与补偿外,宋XX并没有为范X斌等人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过任何帮助甚至包庇、纵容,而且宋XX不是警察、不是公安局长、不是领导干部、其职务和身份也没有给范X斌等人给与包庇、纵容的能力和条件!不能因为工作关系和拆迁原因认识范X斌等人、因为上述原因给与补偿而认为宋XX就是“保护伞”,何况,在拆迁补偿中宋XX面对的不仅仅是范X斌等人,而是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户,并不是给这些人就行了单独拆迁补偿,公诉人认为拆迁补偿导致这些人做大做强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策本意。
四、宋XX能够如实交代相关事实,知罪悔罪
尽管宋XX在法庭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辩解,但是宋XX的说法均符合卷内证据反映的情况,并不是为自己开脱罪责而故意编造。从卷内的供述以及今天法庭上的供述,宋XX知罪悔罪,能够如实交代相关事实。
最后,恳请法庭能够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充分考虑相关情节,对宋XX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