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金穗支行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礼,系行长
被告:兰州金鼎全顺楼餐饮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所有权确认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告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33号的营业用房享有的所有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3年5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区办事处(后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区支行)和兰州商业网点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联建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双方联合在兰州市城关区上沟1号(后变更为城关区中山路33号)建设“安定门商场”,乙方即农行兰州市城关区办事处投资52.8万元,商场建成后,商场一楼南角126平方米的房屋归农行城关区办事处所有,作为农行城关区办事处安定门分理处的办公营业用房。该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产权证由各自办理,联合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乙方拥有投资建设营业办公用房的永久所有权。该房屋建成后,交由农行城关区办事处使用, 1998年11月份,经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批准,农行城关区办事处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城关区支行。2005年3月前,该房屋由农行城关区办事处(农行兰州市城关区支行)辖属网点付家巷分理处(后更名为农行兰州中山路支行)作为营业用房使用。2005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进行网点整合,将原属城关区支行的中山路支行划入原告即农行兰州市金穗支行。2005年12月,经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批准,中山路支行由原址即本案所涉的中山路33号房屋搬迁到中山路131—139号新址。2006年5月起,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兰州市城关区鑫源食品部使用。2006年12 月,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将该房屋列为处置项目,并于同年12月,委托甘肃四方拍卖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由张雄竞买到该房屋,2007年3月,原告方和拍卖人一起将该房屋移交给买受人张雄。然而,2007年4月6日,买受人张雄突然接到被告的一张函件,被告知该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并且在张雄使用该房屋时,被告人竟然以享有所有权为由进行阻挡。后原告方就到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查证,发现被告竟然在2005年7月将上述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将原告的房产变成了被告所有!
综上,本案所涉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被告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依法确认所有权,有效维护国家财产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诉讼!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