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已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建字 号,开工许可证号为: 。买受人已对出卖人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第二条房屋转让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出卖人已合法拥有: 的所有权,并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层】号
该房屋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小写),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以 房地局测绘队测绘结果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方式进行处理,即对多付的房款部分,出卖人在产权登记面积记载于产权证之日起30日内将该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少付的房款部分,买受人须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付清,利息不计。
2、由出卖人补足与多出部分款项相应的面积,不足一个单元的部分依照第1项的约定执行。
3、补足的房款部分买受人可以以本合同所载单价为基础补足房款。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千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购房总价款的%,即人民币
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总房价款的%,即人民币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支付总房价款的%,即人民币千佰拾万千佰拾元整。
3、其他方式
。
4、买受人需按本合同和附件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以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现金交付之日为付款日。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6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60 日后,即视为买受人终止协议,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买受人应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人据实赔偿。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将房产交买受人装修,买受人有权按照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人追究违约利息,按约定交付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至,月息按国有五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逾期超过60日后,即视为出卖人不履行本协议,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终止协议,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支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出卖人据实赔偿。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交付标准。
出卖人承诺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已经达到使用条件:
1、上下水、电即通;
2、电话已具备开通条件;
3、电梯已可正常使用。
第九条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约定。
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前因非出卖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征得出卖人同意,并支付总房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出卖人三个月内将购房款返还给买受人。
第十条关于办理产权手续的约定。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代买受人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手续:
1、买受人已经交清全部购房款;
2、买受人按时交纳相关税费;
3、买受人按时提供相关文件手续。
第十一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方对该房屋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产生争议时,以政府房屋质监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二条房产保护
在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完全付清款项之前,房产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如需进行营业装修,必须征得出卖人同意并且书面保证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完整性,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必须保证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盗工作。若出现损坏、丢失等现象,买受人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该房屋使用。
1、买受人的该房屋仅作 使用,不得作为住宅用房,装修方案须征得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破坏主体结构和大楼外观,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公共设施使用权及维修更换范围:水以所买楼层水表后为界限,电以所买楼层配电箱后为界限,暖以所买楼层主管道以后为界限由买受人使用并负责维护、保养、维修、更换。上述设备界限前的维护、保养、维修、更换等费用按平方米面积共同分担。
4、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有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四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买受人在购置该房屋时,同时继承出卖人与甘肃福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所购房屋委托该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其委托期限起始于《房屋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共用部分相关费用按政府的相关规定分担,具体物业管理事宜由买受方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3、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命名权属于出卖人;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备案机关份,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出卖方: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买受方: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复印件)
三、范围图共八页
出卖人(签章) :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兰州 签于 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