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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答辩人:永登县XX局

住址:永登县城关镇XX街83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局长

被答辩人:马XX,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8日,系永登县连城镇XX村农民,住该村。

被答辩人:XXX,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7日,职业、住址同上。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起诉状已收悉,兹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被答辩人房屋周围过水的客观原因

2010年11月17日至19日三天,是河桥镇蒋家坪村的农田灌溉时间(该村蒋全才村长委托蒋家坪社社长王长清在排水单上签字)。2010年11月18日晚,当时是河桥镇蒋家坪村山岑社进行灌溉,山岑社的部分群众将烧人沟北面的斗渠放开浇地,浇地后把水放入烧人沟的排洪沟内。而在2009年,被答辩人所在的牛站村在乡村道路路面硬化时,将烧人沟自然形成的排洪沟打成水泥路面,变为道路,并且将经过路面的排洪沟道改变为道路涵洞,在水流入的一侧所留洞口相当狭窄,致使排洪沟流水不畅,特别是由于该排洪沟内堆积了大块的石头和大量垃圾,将该涵洞洞口堵塞,使水流入路边没有封口的农渠,加之该农渠淤积严重,渠道很浅,又使水漫入了田地,被答辩人的住房位于田地附近数百米的低洼地带,故水又从田地里流到了被答辩人的房屋附近。

可见,造成被答辩人房屋附近过水的具体原因主要为:(1)2009年牛站村在道路硬化时将原排洪沟占用,并将原路面过水槽改为的排洪涵洞,所留涵洞相当狭窄,使排水能力大大减小,遇水量过大时无法顺畅过水,这本身就留下了隐患;(2)山岑社的部分群众将烧人沟北面的斗渠放开浇地,浇完地后把水放入烧人沟的排洪沟内,由于水量大无法使水完全从牛站村路面硬化时改造的排洪洞内流走,从而使水流进了旁边的农渠;(3)农渠没有封口,而且多年未清淤,渠道很浅,又使水漫入了田地,被答辩人的住房位于田地附近数百米的地带,故水从田地又流到了被答辩人的房屋附近。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及登丰水管所工作人员和被答辩人所在的牛站村村委会主任、被答辩人等人共同查看了具体情况,查看完后,答辩人及登丰水管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牛站村村委会主任及被答辩人等人,水管所只负责干渠的管理,这次事故并不是登丰水管所管理的干渠即登丰渠决口或者其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河桥镇蒋家坪村山岑社向排洪沟内排水以及相应的支、斗、农渠管理不善造成的。应由具体的责任人和渠道管理人、受益村负责处理。2010年11月24日,牛站村徐福德村长在现场也明确表示这次事故是村上的责任,由村上协调解决,村上拿些、社员集些、镇上要些。当时在场人员有村长、水管所两人、受损户5人、山芩社的2人共10人。

二、答辩人下属水管所对村社的支渠和斗渠没有管理职责

根据被答辩人诉状,是因为答辩人下属单位连城登丰渠水管所在冬灌期间浇水时因缺乏监管,导致渠水输入过量,外溢的水流入原告家中,导致了被答辩人房屋出现损坏。被答辩人的陈述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被答辩人之所以认为答辩人负有监管职责,是对农村灌溉渠系管理职责划分或界定的无知。以下是永登县农村灌溉渠系管理职责划分、界定的相关情况: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都是以国家为主。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灌溉工程和用水管理仍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政府和集体为主的方式,造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出现“缺位”和“错位”,带来了农田水利灌排设施老化、破损,加剧了用水无序和水量浪费、农业灌溉效率不高。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末级渠系工程名义上归村组集体管理,实际上并无人真正负责,末级渠系的群管流于形式,管理缺位,工程状况继续恶化。这一方面在局部地区导致有效灌溉面积的缩减,另一方面导致灌溉效率的降低。旧的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在这种背景下,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初,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用水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用水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是:自古至今,农民都是改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力量,许多灌溉工程有政府投资建设,受益农民不仅投工投劳参与建设,而且参与灌溉用水的管理和供水渠道的维护。要想使有效灌溉面积内的水资源充分发挥效益,就必须加强灌溉管理。我国的灌区管理体制主要采用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即骨干工程由灌区专管机构管理,末级渠系工程由群管组织管护灌区的维修。

而从1987年起,根据国家对水电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永登县也在全县进行了水电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情况下农业生产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的体制,即对各类水利工程按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对于农村灌溉渠系的管理职责及界限做了明确规定。以下文件就能充分说明或证实:兰州市水电局关于印发《永登县水电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兰永电[87]111号)规定:第四、对现有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谁受益,谁管理。按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跨社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政府组织管理,跨社的水利工程由村委会组织管理。……支渠以下的各级及田间建筑物分别由受益村、社组织管理。

2007年2月26日,永登县水利局下发了《永登县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类水利工程要按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管理组织。“干渠采取:“划段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由管理所直接管理;支斗渠以下渠系由受益村社成立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自主管理。”“逐步形成以县水利管理为指导、乡镇管理为重点、村社管理为主体的管理格局。”“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投入,夯实水利基础设施。主要依靠受益村群众或集体筹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合理负担投工劳务,增强群众管好用好水利工程的自觉性,提高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能力,发挥水利工程的最佳效益。”

2007年10月29日,永登县人民政府批转了《永登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永登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明确界定“各灌区干渠以上由水利管理所进行管理,支、斗渠及以下渠系由所属乡村自主管理。”

实际上,在1999年,永登县连城镇党委、连城镇政府就联合做出了《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中就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干渠由水管所管理,支、斗、农、毛渠由村、社管理。”

可见,答辩人下属的水管所只是对干渠以上负有管理职责,而对支渠和斗渠没有管理职责,支、斗渠及以下渠系由所属乡村自主管理。被答辩人认为是因为答辩人下属单位连城登丰渠水管所在冬灌期间浇水时因缺乏监管造成其房屋损害是对相关规定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不了解。

三、对于被答辩人的房屋而言,答辩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尽管被答辩人起诉的案由是“恢复原状”,诉讼请求也是所谓的“恢复原状”。但显然,本案恢复原状的前提是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属一般侵权,一般侵权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如上所述,这次事故是由于河桥镇蒋家坪村山岑社向排洪沟内排水以及相应的支、斗、农渠管理不善导致水溢出后漫过田地流到位于低洼地带的被答辩人的房屋附近造成的。答辩人下属的水管所只是对干渠以上负有管理职责,而对支渠和斗渠没有管理职责,支、斗渠及以下渠系由所属乡村自主管理。显然,该事故并不是登丰水管所管理的干渠即登丰渠决口或者其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及下属水管所并没有过错,答辩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四、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如上所述,对于被答辩人的房屋而言,不是答辩人的原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当然不负所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何况,被答辩人也没有所谓原状的足够证据(这只是让法庭更加清楚地对本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不意味着答辩人认为自己有责任)

事实上,XXX的房屋早在2007年就曾经由于浇地而出现过塌陷裂缝的情况,2008年初他找过牛站村村委会。多年来该房屋没人居住,也没有进行房屋周围的防水处理和路边农渠(距XXX房屋20米)的清於工作。

另外,地质塌陷也是造成原告房屋逐渐开裂的重要原因,XXX等5户房屋附近的田地以蒋家坪山岑社的承包地为主,2007年浇地时地基就开始塌陷,近几年房屋附近的土地塌陷越来越严重,山岑社的赵XX等几家承包地塌陷最严重,最深处达80公分之多。

最后,恳请法庭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答辩人: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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