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企业应该具有的法律意识
在讲法律意识之前我先讲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企业日常案例:
1、胡X芬房屋租赁纠纷(合同未到期,仅仅再有5天就到期了,却采取了拆除的措施,导致公司被动,而且给胡赔偿损失)
备忘:胡的丈夫曾经是公司的职工、1992年—1997年签定简单合同,期满后再未签定书面合同。一直交房租,且预交到去年四月底,半月内通知几次(3次)胡不腾房
(1)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2)胡的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3)胡租赁房屋的期限自胡所交的房租对应的时间届满为限:(4)应该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胡。
2、尹X莲房屋租赁案(应该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给尹提供了混淆、歪曲事实的机会,致使案件的诉讼成本加大,使房屋无法及时收回)
3、原兰州XX机械厂欠西安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案(占主动地位——需货方,却被占被动地位的一方——销货方牵着鼻子走,在所签定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纠纷处理方式以及管辖权作出了对我方不利的约定,说明当时对方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风险意识明显高于我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和身份有关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即便是约定了仲裁条款也是无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注意对方产品质量有问题的证据收集
听完这几个案例,我想大家对我先讲法律意识应该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了,那么什么是法律意识呢?
简单讲,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以及对违反法律所造成的后果的重视程度的心理意识。相应,合同意识就是人们对合同相关知识的掌握以及如何利用合同促进并保障交易的实施的心理意识。
从以上几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可以看出人们的即便是好多公司的法律意识仍然没有提高到应有的水准,什么原因呢?我想一个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 。因此通过适当的学习,掌握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也只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才能防范法律风险,才能使企业的生产效益最大化。
在这一方面我们的企业应该说作的比较好,公司不仅有法务部门,还聘请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对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今天在公司相关部门的安排下,又给大家讲合同法等法律知识,这对于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是有好处的。
言归正传:要讲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概念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订立合同对签约人员的素质要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
一、关于合同
1、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含义十分广泛,既有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也有民法上的合同,还有经济法上的合同,而合同法上说的合同指的就是经济合同)
2、合同的其它表述
(1) 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协议及合意,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中多用合同,当事人之间常用协议;有名合同多用合同,无名合同多用协议;正式合同多用合同,非正式合同多用协议。
(2)、契约,契约作为旧时合同的称呼,但现在人们很少叫合同为契约了。
二、合同法
1、概念
与其它法律部门的概念一样,合同法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即合同法典。
三、合同法的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作用:1、指导帮助理解法律的具体条文;2、提供了基本准则,在具体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全时,就要用基本原则来判断;3、是实施法律的基本依据)(6项原则)
1、平等原则: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具体表现为:
(1)自然人(而不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法律上拟制的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
即意见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
具有表现为: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 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 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 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
在合同法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两个主要制度是:
(1) 情势变更制度,即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 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制度
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表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和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
所谓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相对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合同。
米X海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米某2002年4月和房地产公司签定商品房销(预)售合同、买了三套房屋,其中一套是一楼的铺面,约定合同签定时付一部分款(30%),合同签定后一月内付清余款,价款总计190余万元,房地产公司签定合同一年后交付房屋,约定的违约责任是:买方者不按期交付购房款者,承担违约金额一倍的违约责任,而房地产公司超过一年后才承担赔偿购房款一倍的违约责任米某曾经为经营建材公司向中国银行兰州高新区支行借款二百万元,期限一年,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
明星公司欠款案(显失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
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和“帝王规则”
如:(1)解除合同提前通知;(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家乐得果汁出让合同)
(2)保守对方商业秘密
(3) 妥善解决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 不应故意加重对方责任,扩大损失请求等
5、保护公序良俗的原则(如:生孩子的协议、)
6、合法的原则
五、合同的形式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1、电子邮件和2、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
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签定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具有高效率和极大的便捷性。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有些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六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六、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一定的学理标准或者法律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或者类型。《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了15种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只有这15种合同。对于合同的分类,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上是否以特定名称命名并设有专门规范为标准划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以特定名称命名,并以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例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借款合同,行纪合同等15种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无特定名称规定,亦没有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例如,现实生活中的保姆合同等,就属于无名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合同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必须支付相应代价或对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规定,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或对价的合同。这种合同占合同中的绝大多数,最典型的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等。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中的商品交换,一般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规定,享有合同权利时不必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或对价的合同。这种合同在合同总量中,只占一小部分,最典型的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现实交易活动中,有些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具体是否有偿,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如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等。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以在合同中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相互担负为标准分类,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负对应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等为单务合同的典型形式。
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同时,对方当事人必须为对应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应的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均属于双务合同。就民事立法的实践来看,双务合同占全部合同的主要部分,单务合同只占全部合同的一小部分。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为标准分类,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具备其他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都是诺成性合同。这种合同,民法理论上又称为不要物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属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使用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为标准分类,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成立的合同。如根据《担保法》第38条和第41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生效。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规定特定的形式或者手续,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订立方式的合同。现代社会以追求民事流转的效率和效益为宗旨,各国在合同立法时多采用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原则。
6、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且不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如铁路运输公司、电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合同。
非格式合同规定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且可以协商变更的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为标准分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便是以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为主合同的。
从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必须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一种非独立性合同,对主合同具有成立方面的依赖性,是具有附属或依附意义的合同。前方所提及《担保法》中的四种担保合同,便是典型的从合同。应当明确,从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特定条款。
8、一次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一次性合同,是指在某一约定时间内,当事人对已确定的合同义务以一次给付即能实现合同内容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是指在某一约定时间内,当事人对已确定的合同义务必须以连续、不间断地给付才能实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合同法》第10章规定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便是这种合同的典型代表。
9、涉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涉及合同之外的他人为标准分类,合同分为涉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涉己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与合同无直接关联的合同。涉己合同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合同形态。
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为限,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即直接涉及第三人(他人)的合同。最常见的涉他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中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合同。这时第三人是保险金领取的权利人,合同权利归属于他享有。
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预期法律效果是否已经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并必然出现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是必然出现的合同。如《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奖销售合同等,都属于合法的射幸合同。
七、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主体(缔约主体)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 民事权利能力,
能够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从其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力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之前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不满18周岁,智力状况
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意见机关的存在使法人具有了意思能力——只要不违反禁止性的规定,所签合同就不被认为是无效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合同的成立
即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协商达成一致之际
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以上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签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还可以有其它的成立要件,如:
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合同法》明确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时起才成立,除此以外,几乎全部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
要式合同: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合同成立的时间
(1)口头合同
成立为合同当事人口头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没有形式要求;
②法律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合同。
(2)书面合同
自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合同当事人同时签字、盖章
②先后签字、盖章
③一方的签字盖章,另一方未签字盖章,但未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的
4、合同成立的地点
a)口头合同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b)书面形式合同的生效地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地点作为成立的地点)。
5、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现实中,人们往往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主要原因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很多时候是同时发生的,所以导致人们较难将其直观地区别开来
其实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和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或完成就意味着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也指合同的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
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和目的,但是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生效的合同,才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违法的合同,即便成立也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现实意义:不仅要使合同成立,更要使合同生效,避免合同无效而致纠纷发生时得不到法律保护,遭受损失(如: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过户而产生纠纷、王义龙案件)
6、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所确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就是通过合同条款,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这就构成了合同的内容。
可见,合同的内容无非就是合同的条款以及条款所反映出的权利义务。
(1)、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所谓主要条款,就是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又称其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所谓普通条款则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哪些是主要条款,哪些是次要条款,法律并没有规定,而是由当事人根据合同以及交易目的的需要来约定,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交货地点、付款地点、违约责任等在有些货物买卖合同中是主要条款,而在有些买卖合同中则可能是普通条款;在不同类别的合同中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更不可能一致,如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主要条款,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这样的条款。
那么,合同中应当有哪些条款呢,为了使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尽量规范、完善一些,《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和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条款,并不是主要“条款”。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
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权利:指合同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时,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义务: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合同的义务又分为:
(1)给付义务
(2)附随义务
①先合同义务——合同成立之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义务,如必要的说明、告知等义务。违反则承担缔约的过失责任(下面讲到);
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或侵害责任。
6、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有利于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履行利益和积极利益。
家乐得果汁和北京公司买卖资融案
信赖利益的减少包括当订立合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失去的商机。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起来主要为: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4) 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的赔偿范围
限于合同订立前的信赖利益,对于合同成立后的利益如利润所得不属于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
八、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一般法律效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之终止的全过程;
狭义的合同效力则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从成立时起就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要求对于合同的签定一定要慎重对待)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两种——(1)普通要件;(2)特别要件。
普通要件:包括于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见表示其实;(3)合同内容合法
特别要件: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要件包括(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过批准或手续的完成。
2、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1) 合同无效的概念
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是由以下情形造成的: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资质或者没有相应资质而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车辆买卖合同未经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实际上指的是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同中下例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生损害的
2、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注意:合同法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纠纷条款的效力。
(3)可撤销的合同
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见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思,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和无效合同区别)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
上面已经说到的米某抵帐合同
(4)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见,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年不是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形,而是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5)效力未定合同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不能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并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意思表示瑕疵,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委托卖房子,超过委托时间,但基于对委托人利益的考虑签定合同)
从以上几条可见,效力未定须经过追认补正的合同有以下四种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未成年人卖掉名贵手表)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如水泥代理消销)
3、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违反章程和内部合同管理规定)
(5) 表见代理(表见就是从外在表现上具有和显现)
先举丈夫卖房妻子认为无效案例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事人应当承担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
特证
1、并没有代理权;
2、在客观上,外在表现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或者不知道、不
4、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注意:表见代理属于有效代理,即产生有效合同的后果,而非“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对法人单位的现实意义
如果因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公章、空白的介绍信(盖公章)被冒用(如授权订立一定金额或数量范围内的合同,但却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权限,委托事项完成后,没有收回盖章的合同书,介绍信等),受委托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定的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有效。故要加强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以及印鉴的管理。
(6)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争议
<3>返还财产
①能返还的应当返还
②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③特殊情形的如工程建设合同无效的处理
<4>赔偿损失
赔偿的范围
因为合同本身无效,不存在可得利益,只有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才得以赔偿
损失赔偿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即无效或撤销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无效或撤销是由于双方造成的则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来分担责任。
<5>收回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
指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则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7)无效合同的预防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适格)
二、合同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定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四、审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
九、订立合同对签约人员的素质要求
从上面所讲看出,合同的订立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不同于非法律行为,它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因此,订立合同必须慎重考虑它的后果,千万不可草率行事和粗心大意。合同一但生效,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既使一方在经济上吃些亏,存在某些不合理,但只要合法,就不能反悔,就必须履行。因此,订立合同要全面考虑,慎之又慎,合同条款必须具体详细(本人在审查合同时,经常发现合同格式混乱、条款不全、表达不清楚、准确、产生歧义,连主要条款都没有约定等等)。这就出现了——
合同漏洞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种状态和现象
主要表现
(1) 合同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例如有些买卖合同中缺乏具体的质量条款
(2) 合同中约定不明确,或约定前后矛盾
合同漏洞的预防
主要靠认真审查合同条文来预防合同漏洞,有些合同当事人缺乏必要的合同签定常识和法律知识,对合同中应当具备的一般条款不了解,签约不慎重,太随意,对合同中应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完善。
要求: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要详尽、具体,尽量把该约定的约定清楚,形成文字;条款用语一定要作到清楚明白,在关键词语、字眼上要斟酌再三,防止出现前后矛盾,含湖不清的内容和概念,作到准确而不产生歧义(指有一个以上的解释),当然在这样的前提下尽量作到用语简练。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来填补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按照交易习惯来填补(合同法第6 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来填补(在下面“合同履行”中具体讲)
对签约人员的素质要求:
1、通晓法律,依法决策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所签定合同有关的基本知识。
注意:这里的合同法是广义的概念,不仅指作为法典形式的《合同法》,而且也包括《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与所签定合同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如:签定物业服务协议,还要知道《物业管理条例;签定融资协议,就要知道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不仅要懂得这些法律知识,还要懂得与合同本身有关的知识,如:通过招标方式签定合同,不仅要掌握相关性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知道什么是招投标,如何进行招投标以及招投标文件的编制等(张廷权兰州一中投标案例)。
2、进行市场可行性研究,减少签约盲目性
合同一但签定就要严格履行,不能随意变更。因此,对于象价款、产品的性能等等就要先进行相关市场的调查,作到心中有数,避免签定不利于已方的条款(如:运输合同,作为承运方,就要对所要运输的货物的性质,运输安全的特殊要求、道路状况、油价的近期预测等,作一个比较完整而且前瞻性性的调查,这样才能使签定的合同合乎实际,条款完备。不致于将已方套进去)。
3、慎选合作伙伴
主要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有无签合同的资格,如:租房人将所租房屋买给他人;私刻其它公司的公章签合同)
4、考查对方履约能力
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防止某些“钓鱼”合同(李在准案)
所谓资信状况,包括两面个方面(1)资产状况、经营状况(2)诚信履约的情况
资信情况的调查方法
<1>委托银行进行调查,必须要求对方开具资金证明
<2>通过工商部门进行调查
<3>通过专门机构进行调查
<4>通过与其有贸易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5>涉外贸易中,可通过驻外金融、贸易机构进行调查(开具具信用征明是最好的保证)
5、选择好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争议解决的条款也是应当高度重视的,因为在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约定争议解决的部门所在地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原则;
仲裁:没有地域限制,考虑便利原则。
6、正确估价自已履约能力,预防为索取违约金而定立的的合同
合同签订中,不仅要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而且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履约能力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签定合同的人其目的不是为了履行,而是为了利用诡计使对方违约,然而获得违约金,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尽量要考虑已方的履约能力,不要因为为了签到合同而不顾履约能力,若不能按约定履约,则可能要支付大量的违约金。
坚持权利义务平等,预防合同“陷阱条款”
“陷阱条款”指本方负有很大的责任,合同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要遵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若一方一味的强调已方的权利,却加重对方的责任,这种合同就存在着“陷阱”。
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种类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须外经贸部批准)
3、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全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4、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办理过户登记)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办理审批和过户登记)
6、技术引进合同(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7、某些运输工具转让合同(如民用航空飞机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主管部门报批
8、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9、《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的表现
(1)假扮合同当事人主体进行欺诈
(2) 个人冒充不存在的单位和个人
(3) 冒用已解散的单位的名义
(4) 无照经营的以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名义
(5)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打着法人的旗号签定合同
(6) 隐瞒自已的经营范围订立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夸大资信水平
(2) 隐瞒无履行能力的事实
(3) 夸大资信金水平
(4) 夸大生产能力
(5) 夸大产品质量
(6) 夸大技术水平
一、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进行欺诈
(1) 本企业人员利用本单位对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章空白合同管理不严格之机,窃取或引用以上材料,与其它人签定合同进行欺骗
(2) 窃取和私刻公章,与第三人签定合同
(3) 承包或租赁人以他所承包的租赁企业的名义签定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或者解除取决于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作用在于使当事人根据具本的情况作出某种安排,作为约束合同效力的条件,以使对方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的约定事实(而不能法律规定的事实,如:须事先批准的才能生效的合同不能将“批准”约定为条件)
十、合同的履行
概念: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
该原则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