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白,女,生于1948年4月5日,回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永靖县XX镇XX村,现居格尔木市XX巷XX号。
原告:马X洒,男,生于1989年11月15日,回族,户籍所在地为甘肃永靖县XX镇XX村,现居格尔木市XX巷XX号。
被告:韩X明,男,生于1966年3月7日,回族,住格尔木市XX巷XX号。电话: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和韩X拉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89年底起,原告马XX白和被告的父亲韩X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时原告马X洒即原告马XX白的小儿子还在襁褓中,当时马XX白抱着马X洒和韩X拉组建了家庭,从此以后,原告马XX白、马X洒和韩X拉一直共同生活,2010年1月26日,韩X拉和原告马XX白补领了结婚证。韩X拉和原告马XX白系夫妻关系,自然,共同生活期间,韩X拉是原告马X洒的继父,马X洒则是韩X拉的继子,至到今年八月份韩X拉去世,原告和韩X拉持续共同生活了27年之久!
1993年,为了生活所需,韩X拉以修建“粮油加工厂”的名义向格尔木市土地局申请建设用地,后来,通过申请报批程序,格尔木市国土局批准同意以出让的方式将金子峰路东段南侧,距道路中心线42米,民和拖机修理厂西的4500平米(合6.8亩)的土地确定给自然人韩X拉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此后,陆续在该土地上修建起了房屋,最终形成现在的规模和状况。期间,作为家庭成员的原告,自然为家庭的生活和经营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为该土地上建筑物的修建、经营、管理、维护等等付出了应有的劳动和心血,尤其是近六、七年来,由于继父韩X拉年老体弱,无法正常管理经营,该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的出租、维护以及家庭的事务几乎都由马X洒完成和处理。
还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是韩X拉的儿子,原告和韩X拉共同生活后被告和韩X拉分开生活至今。
2009年5月11日,格尔木市政府对上述韩X拉以修建“粮油加工厂”的名义使用的土地颁发了证号为格国用(2009)第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如上所述,原告和韩X拉一直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达二十七年之久,期间,原告和韩X拉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韩X拉的岁数比原告马XX白大15岁,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年龄明显较为年轻的妻子,马XX白多年来对韩X拉在生活上一直周到地照顾操心着,尤其随着韩X拉进入暮年后,身体日益衰弱,不但原告马XX白对韩X拉悉心照料,而且作为继子的马X洒也挑起了这个家庭的重担,家庭的事务大多由马X洒处理,特别是近几年家庭的内外事务几乎都由马X洒处理、操心。近几年韩X拉的身体越来越差,年老多病,多次而且频繁住院,每次住院都是原告一直悉心照料、处理具体事情,直到今年八月份韩X拉去世。和韩X拉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马XX白尽到了妻子的义务,马X洒也尽到了作为继子的义务,为这个家庭的生活、经营尽到了家庭成员的责任!
然而,原告和韩X拉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近十年来,作为韩X拉儿子的被告几乎没有照料过韩X拉,就是年头节下都很少来看一下其父亲韩X拉,尤其是在韩X拉患病住院期间,被告竟然一次都没有探视过,更谈不上照料!!接送、照料以及支付所有费用都是原告,特别是原告马X洒,这些年既要操心这个家庭的事务还要操心照料继父韩X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待继父韩X拉就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这些情况左邻右舍有目共睹、清清楚楚。2016年8月14日,韩X拉去世了,原告按照本民族的习俗将老汉韩X拉送终。
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韩X拉去世几天后,就在韩X拉的尸骨未寒原告还处于伤悲中,被告突然向上述原告和马西拉家庭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的租户通知说让这些租户下个月起不要把房租交给马X洒了,交给他,因为他有这些房子的手续,并且让这些人看了一下他持有的上述土地的用地手续。这样有些租户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原告,原告觉得这个情况太突然,事关重大,就委托律师到格尔木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一下,经过查询,原告才知道被告竟然于2013年12月9日和韩X拉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反映出,马西拉将上述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房屋所有权以区区65万元的价格(所谓“转让”时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要远远高于65万元)转让给了被告!!!这个所谓的转让行为作为韩X拉的妻子、继子的原告竟然毫不知情,不是被告在韩X拉去世后几天迫不及待的让租户给他交房租,原告竟然一直被蒙在鼓里!!
以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修建,都是原告和韩X拉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不仅是原告马XX白和韩X拉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也是原告马X洒和韩X拉、马XX白的家庭共同财产,韩X拉无权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和其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共同所有的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擅自“转让”给被告,何况,所谓的转让明眼人一看就是虚假的!!!
所谓韩X拉和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之事,韩X拉本人在生前从未说过,被告居然也从未主张过其所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在韩X拉去世前,以上被告所谓和韩X拉签订的转让协议所涉的土地和房屋一直由原告家庭共同使用、管理、经营和维护,就在韩X拉去世后才几天,被告却突然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成了他的为由,主张起所谓的权利来!!!
对于所谓韩X拉和被告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原告有着充分的理由提出质疑:1、韩X拉从未说起过;2、被告之前从未说起过;3、原告和韩X拉共同生活后,被告就和韩X拉没有共同生活,而且多年来对韩X拉没有尽到什么作为子女的义务,甚至两人曾经闹矛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被告还殴打过韩X拉,两人后来几乎没有什么来往;4、尤其是近五六来,韩X拉年老体弱多病,经常住院治疗,被告竟然没有探视过韩X拉,更没有照料和承担过费用;5、所谓转让显然是虚假的!退一步,假如韩X拉偷偷和被告签到了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韩X拉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和家庭共同财产权益!被告的所谓转让行为,将和韩X拉共同生活、劳动、经营,作为妻子、继子、作为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剥夺得干干净净,一丝不留,让原告没有插针之地、没有尺椽片瓦!让原告母子“净身出户”!这样的行为天理何在、良心何在?!于情不通、于法不容!
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