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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申请人:甘肃省XX设备进出口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51号法定代表人:XXX, 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河南紫阳光大纺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河南紫阳光大纺织有限公司(简称紫阳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已于近日收悉。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本案是“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本案的被告即申请人的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51号,属于兰州市城关区,因此,根据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应当由兰州市城关区管辖;2、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上海港口需方指定仓库”,无疑合同履行地在上海,需方仓库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宝山区,因此,若根据合同履行地决定管辖法院,应当由上海宝山区法院管辖。实际上,2009年,申请人因为本案的合同纠纷将紫阳公司起诉到本地法院后,紫阳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案件被移送到上海并最终由上海宝山区法院处理正是如此。在异议书中,紫阳光公司明确表明本案所涉合同是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详见(2009)七民初字第20305号裁定书]),因此,其所谓“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非是为这次争取紫阳公司所在法院的管辖权而强找理由而已!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河南,因此贵院对本案显然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将本案移送到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综上,按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无论是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不属于贵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致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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