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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书2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甲方(出租人):兰州XX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7楼708室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坐落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575号建工时代大厦部分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1.1 租赁房屋坐落在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号XX大厦一楼及二楼的部分区域,其中一楼部分区域的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楼部分区域的建筑面积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平方米(具体区域见附件)。

1.2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用房,乙方只能用于经营,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3 租赁房屋为毛坯房,房屋交付时上下水、电、中央空调、消防设施齐全,房屋质量合格。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2.1 房屋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开始日前交付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房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2 租金按年度分别计算。前九年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如下:第年至第年租金计算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每年合计万元(第一次的租金中甲方应当免去乙方装修期内的租金    元,实际租金数额为万元);第年至第年租金计算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每年合计万元;第年至第年租金计算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每年合计万元。后九年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前九年的第九年租期届满前的六个月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在前九年的价格基础上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3 租金支付按先付款,后使用的方式一年一付。第一年度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付,以后每一年度的租金在当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一次性支付。

2.4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万元,作为履行合同及租赁房屋财产完整性的保证。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3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2.5 甲方应按具体收款金额向乙方提供正规收款发票。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使用

3.1 乙方应当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因使用不当致使房屋结构或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

3.3 乙方应当按期支付因使用承租房屋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业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并不包括在租金之内。

3.4 乙方不得转租和转借租赁房屋的全部或部分。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

4.1 乙方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影响房屋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通道。装修方案涉及到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4.2 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具体期限为年

月日至年月日。

4.3 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在15日内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未在15日内拆除的,装饰专修所有权归甲方。

4.4 本合同解除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以下方案处理:

4.4.1 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向乙方赔偿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4.4.2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4.4.3 因双方违约,根据违约责任大小计算甲方的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4.4.4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5.1 甲方对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损坏、老化,负有维修、更换义务,因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甲方应当及时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损坏、老化进行维修、更换,若因甲方未履行及时维修、更换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该损失。

5.3甲方如未在乙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修复,乙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屋交付及收回时的验收

6.1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质量合格、正常使用状态。若乙方认为交付的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合格。

6.2 甲方收回出租房屋的,若认为乙方对承租房屋损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提出修复或赔偿意见,若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收回的房屋合格。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保证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合法使用权人,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并有权取得相应收益。

7.2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停止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因停止运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日常维修维护需要停止附属设施设备的运行,甲方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如未通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保证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计等符合相应的质量及标准,并对房屋涉及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等进行定期维修维护和保养, 以确保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

8.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的损坏、老化进行维修、更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更换义务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管理法规,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及甲方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管理。

8.4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内部的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8.5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的公共部位堆放商品杂物。

8.6乙方在承租房屋内的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因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1.1 乙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到日;

9.1.2 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到元以上;

9.1.3 乙方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9.1.4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9.1.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使用用途;

9.1.6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房屋严重损坏。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9.2.1 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日以上;

9.2.2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房屋。

9.3 解除合同的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10.1 本合同届满、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15日内清空场地,交付房屋。

10.2 乙方超过15日未交付承租房屋的,每迟延1日,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金的日标准的2倍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0.3 乙方交付房屋后,若房屋内仍有相关财产未清空的,视为乙方放弃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交付房屋的,每迟延1日,按当时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迟延期限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的期限,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1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当时年租金标准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乙方通知维修、更换或需要对房屋主体、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换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维修、更换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应当承担乙方的实际损失。

11.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按照当时年租金标准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迟延1日,按当时日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当迟延期限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期限,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11.6乙方损坏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照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修复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的内容为准。

12.3 本合同四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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