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原告:陈XX,男,生于1968年8月19日,汉族,系通渭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通渭县平襄镇南街36号。
附带民事被告:刘XX,男,生于1990年3月18日,汉族,系通渭县义岗镇八井川学校教师。
附带民事被告:马XX,男,生于1986年2月21日,汉族,系通渭县常家河镇政府干部。
附带民事被告:杨XX,男,生于1989年12月27日,汉族,系通渭县碧玉乡政府干部。
附带民事被告:范XX,男,生于1984年5月25日,汉族,系通渭县常家河镇政府执法所干部。
附带民事被告:毛X,男,生于1984年8月22日,汉族,系通渭县第三铺乡政府干部。
案由:故意伤害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如下经济损失:
1、医疗费:27251.68元;
2、护理费:1888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
4、交通费(见票据):856元;
5、住宿费(见票据):429元;
6、营养费:1200元;
7、残疾赔偿金:256930元;
8、鉴定费:2000元。
合计292954.68元。
事实及理由
被告刘XX等5人故意共同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被殴打造成肋骨多发性骨折、鼻骨骨折、耳朵听力障碍等伤害,经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程度,被告均为要么为国家工作人员,要么为教师,这些不但不遵纪守法,而且共同对原告实施故意殴打的伤害行为,殴打原告的情节相当恶劣!
被告几人故意伤害原告,导致原告被殴打致伤住院治疗,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显然,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不但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也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这几人的伤害行为不但导致原告的伤情达到轻伤程度,而且也造成原告的伤害达到相应的伤残程度。尤其过分的是:事发后,这几人不但不深刻反省错误行为,反而为了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故意编造隐瞒相关事实情况,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实相关情况(证人将会出庭作证!)自原告被这几人殴打致伤至今,时隔达半年多时间,这几人竟然至今没有向原告赔偿一分钱的损失,情节相当严重、态度极其嚣张恶劣!!!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对犯罪行为量刑时不但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等情节,而且也会充分考虑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补救措施、赔偿程度等情节!这几人至今都不积极主动就民事赔偿问题和原告进行协商,不知是倚仗在当地有什么人物撑腰还是无视法律尊严,以为可以达到得到包庇的结果。原告绝不会让这些人以为仗着某些势力或人物撑腰、抑或是通过找关系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侥幸心理,妄图最终达到让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赔偿(刑事和民事)的行为得逞!!!
为此,恳请贵院根据刘XX、范XX、马XX等5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认罪态度、补救措施、赔偿程度等情节,严肃依法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决各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具状人: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