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XX县XX镇XXX村三社
住址:XX县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李XX,系社长
被申请人:牛XX,男,生于1961年10月18日,汉族,系XX县XX镇XXX村三社社员,住该社。
被申请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住址:XX县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系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因对XX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X)甘0122执异X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并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特依法提起本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依法撤销(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一、客观原因导致申请人没有参加(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的诉讼
2015年后半年(具体年月不清楚),牛XX将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简称:XXX村委会)以“征地款分配纠纷”为由起诉到XX县人民法院,贵院受理后主持作出了(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对应诉讼的当事人是牛XX和XXX村委会,但是该案在处理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标的却是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以及申请人的该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补偿款,牛XX是申请人的社员即集体成员之一,牛XX诉讼请求要求分配的土地所对应的征地补偿款是申请人的集体财产(即涉案土地以及该土地被征用后的征地款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而不是该案的被申请人XXX村委会所有!2007年10月份,申请人的集体成员即社员牛XX承包了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牛XX承包这些土地之前,这些土地承包给了51户社员家庭,后经包括51户原承包家庭户主在内的申请人社员会议同意承包给了牛XX。这些承包给牛XX的土地被兰州新区建设征用后,牛XX获得了政府补偿给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达100多万元!实际上,牛XX在承包申请人的土地后并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而是以承包耕种为名,行挖沙破坏耕地为实,承包的土地被牛XX用于非法采砂卖砂,挖成几十亩的大坑,导致本社被牛XX承包的耕地被严重破坏,牛XX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刑!在该土地被政府征用过程中,牛XX竟然采取欺上瞒下的惯用手段,和政府部分征地人员恶意串通,伪造附着物的情况,骗取了100多万元的巨额附着物补偿款!!!这已经严重构成犯罪(申请人社员保留控告的权利)!这还不算,牛XX竟然还想以其承包了为由把本来就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并且要分配给申请人社员各户的土地征地补偿款也要据为己有!这些土地所有权是申请人集体的,征地款属于申请人的社员集体,不应当归牛XX,申请人社员当然不同意和答应!
显然,(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对应诉讼所涉及的标的并不属于XXX村委会所有,而是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牛XX在向申请人索要涉案申请人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征地款未果而发生纠纷,但牛XX起诉的被申请人却是XXX村委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属于对该案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而,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贵院只是在主持对牛XX和XXX村委会进行调解的时候,让申请人的社长以及个别人出具了一份所谓的“意见书”(该意见书中关于对涉案款项的处分并未经过法定集体议定程序,是非法无效的,这在在下面详述)外,并未让申请人参加,更未对所谓“意见书”的合法与否等依法进行审查,据此对牛XX和XXX村委会的所谓“纠纷”进行了调解,并作出了(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
显然,客观原因导致申请人没有参加(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的诉讼。
二、(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严重错误
牛XX之所以将XXX村委会列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将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并不是牛XX不懂法,而是牛XX为了规避将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起诉后,申请人的社员集体不同意其所谓对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征地款进行分配的请求!而是采取了明显存在主体错误的起诉方式,妄图以隐瞒、欺骗蒙混过关的变通方式达到其非法分得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征地款的目的!
如上所述,(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26亩土地属申请人所有,而不属于该案被申请人XXX村委会所有!将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该土地所对应的征地款在没有所有权的当事人之间进行所谓的处分调解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明显而严重的错误!
显然,(2015)X西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严重错误。
三、(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所有成员的集体合法权益
如上所述,牛XX诉XXX村委会征地款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既没有被列为被申请人也没有列为第三人,这个案件显然是牛XX和XXX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贵院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竟然让申请人社长以及个别代表出具的一份所谓的《意见书》,主持对牛XX诉XXX村委会征地款分配纠纷进行了调解!被申请人是XXX村委会,调解给付牛XX的款项却是申请人的集体款项,既然这样,本案就应该将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没有列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应当说申请人与本案没有关系,申请人社长的意见书根本不能作为处理该案实体权利的依据!退一步,假如把该意见书作为处理该案的依据,那这个依据必须是合法的!本案所涉的849548元不是三社社长以及个别几个人的私有财产,毫无疑问是申请人的集体财产,这些财产属于申请人的所有社员或者说集体成员共同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明确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就是说,村民小组长虽然是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但其代表权并无法定或事先约定的权利来源,涉及本小组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和诉讼行为必须经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处理重大事项或者进行诉讼行为必须经过小组成员的授权,否则其行使权利就没有合法依据。处分大额的集体财产以及诉讼行为属于重大事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处理重大事项或者进行诉讼行为需经民主议定程序。
显然,(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对应的诉讼没有将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本社社长(而且是后来补着签下名字的)和个别代表签字的所谓“意见书”本来就不能作为该案处理的合法依据,况且,本社社长以及个别代表的意见并不是申请人集体成员的意思表示,这个所谓的意见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社社长在没有进行民主议定程序并经作为小组成员的异议人的授权,对本社集体的财产做作的处分意见严重违背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集体的合法权益,是非法无效的!!!贵院依据本社社长和个别代表签字的所谓“意见书”做出的(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明显的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所有成员的集体合法权益,申请人集体成员坚决不会答应!!!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强制执行后,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XX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了(201X)甘0122执异X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故为了切实维护申请人所有集体成员的集体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本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再审,撤消(2015)X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XX县XX镇XXX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