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X建设公司
住址: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楼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薛XX,男,生于1956年1月9日,系XX县XX镇XX村农民,住该村三社。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书收悉,兹答辩如下:
一、涉案工程是答辩人一方向被答辩人以劳务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承包价款为固定单价即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因为承包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候考大厅(即车管所2#楼、候考大厅)的土建、安装工程的需要,徐XX挂靠XX建设集团第八建设公司进行承包,涉案施工合同签订时徐XX被聘为XX建设集团第八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2011年4月1日,XX第X公司(原第X分公司)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建设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将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候考大厅(即车管所2#楼、候考大厅)的土建、安装工程的施工承包给被答辩人。双方约定:(1)被答辩人以劳务承包方式承包;(2)承包价款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综合单价1680元/m2,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详见合同18.2条、20.4条);(3)劳务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实际完成劳务费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90天内付清除5%质保金外的款项(详见合同18.2.1条)。显然,涉案工程是答辩人一方向被答辩人以劳务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承包价款为固定单价即按建筑面积平米包干方式进行结算。
二、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早就对被答辩人的相关施工工程量全部进行了核算,在此基础上对全部工程施工价款进行了协商确定并早已履行完毕
如上所述,徐XX挂靠答辩人承包了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三候考大厅(即车管所2#楼、候考大厅)的土建、安装工程后,答辩人一方向被答辩人以劳务承包方式进行承包,承包后,被答辩人进行了劳务施工。需要说明的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然气问题解决不了,原有水系统采暖变为电采暖系统等原因,按照甲方即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要求,八冶第八公司(第六分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项下安装、装饰工程等项目从原工程范围内剔除并由业主方选定的第三方装饰装潢公司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根据甲方对1#楼进行桩基开挖的要求,答辩人一方让被答辩人对甲方的1#楼进行了桩基开挖施工。相关工程竣工后,答辩人一方和被答辩人进行了结算,2013年12月10日,八冶第八公司和被答辩人双方各自聘请工程量核算专业人员,对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相关劳务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共同核算,答辩人一方和被答辩人就施工工程量和最终价款确定等事宜进行了核算、协商、确定,双方的结算包括被答辩人施工的全部工程量,既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所涉2#楼、候考大厅以及变更部分(包括合同内的全部增加项目以及合同外的1#楼负一层土方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根据核算:涉案《建设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项下被答辩人实际施工面积为3080.42平米(候考大厅的原设计面积为980.42平米,后设计单位根据甲方要求对施工图又略作变更,增加了监控室,监控室的面积为92.34平米,2号楼为2008平米、候考大厅的实际面积为1072.76平米,为两项合计面积为3080.76平米。《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项下车管所2#楼和候考大厅工程竣工后,根据XX建设集团(第八公司)汇总审定,包括合同内工程(含合同内签证增加项目和合同内未做项目)以及合同外工程即1#楼负一层土方工程应当支付被答辩人的劳务费用总价为人民币4951361.45元。八冶第八公司(徐XX)与被答辩人就工程劳务费用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被答辩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量即《建筑安装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合同内(包括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和合同外即1#楼负一层土方工程的劳务费用价款共计人民币5196800元。同时,经过双方核算,答辩人一方已经支付给被答辩人的费用共计5080000元,尚欠付116800元,由答辩人一方出具给被答辩人欠条并予以支付,并同时由双方对被答辩人承包的上述所有相关劳务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按照双方最终协商确定的数额即所有费用一次性清算无疑、所有费用向被答辩人全部付清出具了书面证明,并分别由各自聘请的专业核算人员作为证人在该证明上签字,双方均无任何异议。2013年12月22日,答辩人一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答辩人支付了欠付的尾款116800元,自此,答辩人一方向申请人付清了全部款项。
三、被答辩人的申请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完全是故意编造、歪曲客观事实,应当依法驳回其请求
如上所述,答辩人一方对被答辩人的有关工程款早在2013年年底就已经全部核算结清,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谓的“八冶八公司至今拒不与申请人办理结算手续,经核算,八冶公司尚欠申请人2305203元工程款”的情况!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早就对被答辩人全部工程施工价款进行了协商确定并早已履行完毕的事实,被答辩人的申请完全是歪曲客观事实!!!需要说明的是:被答辩人在进行上述施工过程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部分施工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导致至今甲方还将答辩人一方的部分工程款扣下不予支付的严重后果!被答辩人之所以提起本案申请,是因为由于被答辩人存在上述问题,徐XX不再向被答辩人承包给劳务(即不再向被答辩人给活干),双方结算清楚一年半后答辩人才为了所谓的“出气”而提起本申请的!被答辩人的申请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完全是故意吧编造、歪曲客观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