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所律师为顾问单位拟写了本材料,甘肃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令省草原监理站暂停相关行政行为,后本所律师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递交法律意见书,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相关条款,有效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利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我公司收到省草原监理站要求办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非林区)草原野生植物许可证的《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我公司高度重视,并且迅速按要求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向省农牧厅行政综合办公室递交了办理收购、出售国家二级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许可证的全套资料,省农牧厅行政综合办公室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然而,11月下旬,我公司接到省农牧厅行政综合办公室电话通知,要退回我公司的申请材料。11月28日我公司从省农牧厅行政综合办公室取回了《甘肃省农牧厅行政许可证办理通知书》,该通知书中退回我公司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的原因是:省草原监理站在对我们出售的野生植物的品种、数量进行核对时,我公司“拒绝”核对,致使核对工作无法进行,故“建议退回申请”!为此,本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省政府经过审查后,向我公司发给了甘政复字[2009]3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因本案涉及《甘肃省草原条例》的适用问题,须经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决定自2009年2月13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我公司理解并遵照甘政复字[2009]3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等待“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和省政府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然而,2009年4月24日,省草原监理站又向我公司发给甘草监字(2009)第026号《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个通知书和上述第一次发给我公司的通知书的内容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期限不同外,其它内容一致,可见,实际上是对同一件事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甘政复字[2009]3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同时也抄送了甘肃省农牧厅,而省草原监理站则是甘肃省农牧厅下属的职能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则是甘肃省政府的职能部门。我们不能理解的是作为甘肃省政府的职能部门的职能部门,省草原监理站竟然对甘肃省政府的甘政复字[2009]3号《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在甘肃省政府对其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期间,又对同一件事作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我们不仅要问:法律的尊严何在?政府的权威何在,是依法行政还是随意行政?!政府部门是统一的依法、以职能办事还是各自为政!这样的行为还有什么依法可言,我们将执行谁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显然,省草原监理站的行为违反了这条规定。
为此,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省人民政府紧急反映以上情况,恳请依法给予妥善处理!
反映人: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