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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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见 证 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委托人:李XX,女,生于1946年2月23日,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XX花园”小区10号楼2单元2017室,身份证号:XXXXXX。

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进行自书遗嘱事项见证。

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 、房产证、配偶薛XX死亡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兹证明:在李XX在书立本律师见证所涉的自书遗嘱时神智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存在欺骗、胁迫等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情况,该遗嘱系由李XX亲笔书写,在见证律师面前签名、按手印,并注明书立遗嘱的年、月、日,李XX在书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特予以见证。

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兴江、刘伟

二0一一年 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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