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0931-8469966
18993181199
erweima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宏略文书 >宏略文书
宏略文书
专业 敬业 诚信
Professional Dedicated Honesty And Credit

关于立即向兰州吉安达电梯有限公司支付安装预付款1.7万元的律 师 函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兰州节能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接受(简称:吉安达公司)之委托,就贵公司和吉安达公司《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施工合同》(简称: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履行事宜,依法进行处理。

我们认真查阅了贵公司和吉安达公司签订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含配套资料)、贵公司出具的发票签收单以及“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等材料,并听取了吉安达公司对有关情况的详细陈述,我们认为:

1、贵公司和吉安达公司所签订的《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2、吉安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故意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3、贵方所说的“至今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货到现场验收”并不符合客观实际,货物到场后,贵我双方现场负责人员共同对货物进行了开箱查核,遗憾的是贵方不在验收单上签字,为了不影响进度,我方本着诚实守信、为客户负责的态度,为贵方继续进行安装工作(因为即便有质疑,安装完成、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就能够消除质疑),贵方在《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签章本身就说明贵方对本批货物的认可。在贵方确认了我方报备的施工方案,吉安达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进场进行安装。

4、相反是贵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吉安达公司向贵方开具16万元17%的设备增值税发票和10万的正规运输发票,并且吉安达公司安装人员正式进场后3日内,贵方向吉安达公司支付安装预付款1.7万元。吉安达公司分别于2012

第一页(共两页)

年3月19日、2012年3月26日向贵方开具了16万元17%的设备增

值税发票和1万的正规运输发票,安装工作早就基本就绪。但是,贵方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吉安达公司安装预付款1.7万元,即便这样,吉安达公司的安装工作并未停止。期间,吉安达公司就支付安装预付款1.7万元的事宜向贵公司催促过多次,但是,贵公司至今都未按合同约定向吉安达公司支付给1.7万元的安装预付款,尽管安装工作绝大部分已经完成,所涉电梯在2012年3月29日就已基本具备验收条件。贵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吉安达公司履行支付安装预付款的义务,导致吉安达公司无法向相关单位进行完工申报。

4、所谓操作按钮未安装,是当初安装现场未达到操作按钮安装的封闭要求。何况,吉安达公司对贵方的违约行为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

5、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贵公司至今不但不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但对吉安达公司诚实守信、宽容负责的行为视而不见,反而无端指责吉安达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是不合乎合同约定和客观实际的。应当说,致使此事拖延至今不能得到解决的责任在贵方,吉安达公司不但不违约,而且做的相当宽容负责。

6、诚实守信是一个企业的生存之本,也是解决问题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鉴此,特郑重函告如下:

一、请立即向吉安达公司支付安装预付款1.7万元。

二、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吉安达公司会立即将剩余的一点点安装工作及报验手续完成、交付。

三、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

四、对于双方之间的这些问题,吉安达公司始终抱着体谅、协商的原则解决。若贵公司不愿或不能妥善处理,我们将根据委托人之授权,保留进一步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以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相信,贵方会对本函给予应有重视,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时向吉安达公司支付安装预付款并就其他事宜的处理达成一致,使此事最终得以妥善处理!

顺祝商祺。

                            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