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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申请人:刘XX,女,生于1962年4月29日,汉族,住兰州市XX区XX路408号,现居XX丽苑6号楼2304室。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兰州市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兰XX)城管(规划)责改字[201X] XXX号XXX《责令改正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一、(兰X)城管(规划)责改字[201X] XXX号XXX《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做出严重违背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先不说本案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应不应当进行处罚。根据(兰X)城管(规划)责改字[201X] XXX号XXX《责令改正通知书》,做出的处罚是限期拆除,要拆除的养殖场的市场价值达150余万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适用的是一般程序,而且被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然而,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不但在此前通过粘贴方式粘贴没有加盖任何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而且没有明确告诉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人刘XX依法享有的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竟然在同一天不但粘贴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同时粘贴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在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竟然又在2016年6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兰X)城管(规划)责改字[201X] XXX号XXX《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仍然没有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显然,更没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惩罚前的法定程序,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刻意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申请人的行为合理合法,所谓行政处罚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1、修建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更不属于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

申请人刘XX是中铁XX局电务电化工程公司的退休职工,申请人刘XX于2001年前半年退休的。退休后,申请人刘XX并没有待在家中养老享清闲,而是本着还能够发挥余热、还能够为社会做些贡献的想法,想着干些什么。经过考察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刘XX决定经营养殖业,因为养殖业是国家支持的产业,也是申请人刘XX能够胜任的产业。这样,在找寻了一些时候,申请人刘XX认为位于兰州市XX区XX乡(现更名为XX镇)XX村的一处一亩左右的不适宜耕种的旱地适合建养殖场,因为这块地离村庄较远,而且是一块不适宜耕种的旱地荒地,前面还有一片大坑,完全可以填埋后利用,这样既不占用耕地又可利用坑地,租赁土地在此处建养殖场很合适。这样申请人刘XX和XX村委会接触后,村委会对在该处修建养殖场表示支持,由于该一亩地原属牟家坪小组曹文成的荒地,在申请人刘XX和曹文成协商好租赁期限和租金等租赁事宜后,申请人刘XX找到西果园镇政府要求政府办理土地租赁相关事宜,镇政府答复:“该地块是XX村的集体土地,养殖业属于农牧业,没有改变土地用途,而且是一亩荒地,建养殖场利用该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法,和村上签订租地协议书就行了”。这样申请人刘XX于2001年12月7日和XX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协议,次年即2002年在所租的一亩地和通过填埋该地边上的大坑方式将养殖场建起,成立了兰州育特来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猪和羊,本养殖场工商、税务、动物防疫等经营手续齐全,十几年来一直合法正常经营,一直经营到2015年11月份该地方因为修建南绕城路要进行拆迁而停止。可见,养殖场上修建的是养殖的圈舍和个人居住的房屋,在2002年就建成并一直正常经营了十三四年,不在城镇规划区内,而且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的行为,修建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更不属于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

    2、申请人的养殖场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六年就建成了,不存在正在建设的情况

如上所述,申请人的养殖场于2002年即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的六年就建成了!!!不是《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修建的,也不存在正在建设的情况!本养殖场工商、税务、动物防疫等经营手续齐全,十几年来一直合法正常经营,一直经营到2015年11月份该地方因为修建南绕城路要进行拆迁而停止。说实在的,本养殖场经营正常,若不是道路建设占用该地块而拆迁,申请人刘XX真不希望拆迁!!!既然政府拆迁,申请人刘XX理解并支持,申请人刘XX想政府应当会按照国家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公正合理的对申请人刘XX的养殖场进行拆迁补偿,但是让申请人刘XX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拆迁补偿工作从中,西果园镇政府的相关人员竟然丧失党性、严重违法、胡作非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补偿,在申请人刘XX提出相关意见后,不但不改正错误,反而因为申请人刘XX依法要求补偿为难了他们,这些人竟然置法律与不顾、置政府官员的形象和要求于不顾,采取威胁恐吓、以行政手段打压申请人刘XX的正当要求等手段,意图撇开法律规定、撇开公平合理,用流氓地痞式的手段逼迫申请人刘XX接受其提出的补偿标准!!!

显然,申请人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更不属于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也谈不上停止建设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应当成为违法拆迁的帮手!

    3、退一万步,假如真是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在再追究!

这只是假如的话,假如本养殖场在城镇规划区内,假如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假如真是违法行为、假如属于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但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退一万步,假如真是违法行为,也不应当在再追究!何况,申请人的行为合理合法,所谓行政处罚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严重违背法定的程序、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申请人的行为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恳请上级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兰州市XX区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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