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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上诉人即原告秦XX的委托,作为其本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一审阶段,本人是上诉人的代理人,今天又通过二审的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着全面、深刻地了解,兹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上诉人以“因故”为由终止编号为GXXXX号地块的挂牌出让程序的行为违背了合法性原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010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在媒体上发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公开拍卖和挂牌出让编号为GXXXX号等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上诉人根据国有土地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被上诉人的具体要求,参与竞买GXXXX号土地,而被上诉人竟然以“因故”为由终止该地块的挂牌出让程序的事实清楚无疑。当前,我国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核心法规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及《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及《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则对通过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本案涉及的是挂牌出让行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挂牌所依照的程序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则对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以及各个细节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是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的实施细则。该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小节对招标拍卖挂牌的程序做了规定,第十三章则对挂牌程序及细节做了规定。《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第四章即第三十九条至第五十八条是对挂牌程序的规定。以上关于挂牌的程序均明确规定,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并没有可以中途以所谓“因故”的理由可以终止挂牌程序的规定,换句话说,法律不允许中途终止挂牌程序。被上诉人终止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程序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显然,被上诉人发布公告以“因故”为由终止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程序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背了合法性原则。

二、被上诉人的行为系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如上所述,被上诉人在对宗地编号为G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意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本案所涉土地在本次出让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严重的幕后操纵情况。这从以下几点就能够足以反映:1、2010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在媒体上发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后,共有四十余家单位和个人参加竞拍,其中和甘肃省工商局有着关联关系的“甘肃省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参加竞拍,为了将公开拍卖和挂牌出让程序变成一个幌子,使德广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取得GXXXX宗地的使用权,竟然组织了以省、市、县工商局长、副局长为领导的“劝说班子”,对每一个竞买人进行所谓劝说,其中不乏利用各种方式威逼利诱,绝大多数竞买人在其强权干涉下不得不放弃竞买,上诉人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退出竞买,这样,最终导致竞买人不足三家,剩余的两家竞买人一家为上诉人,一家就是那个德广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情况被上诉人不但知道,而且还违背法律、违背职责,积极协助,当认为通过挂牌出让程序走走形式达不到德广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以远低于该地块实际价值的价格拿到土地的目的时,就出现了被答辩人以“因故”为由终止编号为GXXXX号地块的挂牌出让程序的行为!!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因故”的故到底是什么故!

2、如果上面的情况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请看下面的情况:就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竟然不顾法院正在对其以“因故”为由,终止本案所涉国有土地的挂牌出让程序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情况,竟然背着人民法院、背着上诉人乃至背着所有的公民,继续进行该地块的出让行为:2011年3月14日,被上诉人只是在一家名叫《中国土地网》的网站上发布“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对GXXXX号宗地[该地块的编号这时又被变更为111(205)号宗地)]进行所谓协议出让,受让单位竟然是国家行政单位兰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并且把该地块的用途由商业用途改变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土地价格竟然为远远低于该地块市场价格的788.924万元!显然,被上诉人继续严重违背着国有土地出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此,上诉人及时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异议,但至今被上诉人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本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2011)城法行初字第014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认定被上诉人终止GXXXX号宗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人的行为违法,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说明对GXXXX号宗地终止挂牌出让程序的理由。根据2011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书面说明,对终止对GXXXX号宗地终止挂牌出让程序的理由是根据2010年9月26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决定。这又是十分滑稽和荒唐的,省政府的决定并不是法律和法规,也绝不能代替法律!该决定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当然是违法的,是无效的。何况,省政府的决定根本不能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被上诉人以省政府的决定为依据,以“因故”为由,擅自终止本案所涉国有土地的挂牌出让程序严重违反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以省政府的决定为依据,可以“因故”终止。以上被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显然系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3、更为严重的是:就在该案上诉过程中,被上诉人竟然继续进行GXXXX号宗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行为!为此,上诉人委托本律师向被上诉人发给了要求立即停止对GXXXX号宗地[即111(205)号宗地]进行所谓协议出让的一切行为,等待二审审理结果的律师函。但令人震惊的是,相关案件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竟然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人民法院的权威、无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仍然继续进行所谓的协议出让,而且出让的对象竟然是作为行政单位的兰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作为行政单位,兰州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根本不具备按照市场原则公开竞买后的受让人资格!

本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终止程序是否合法还无结论,被上诉人竟然急不可耐的搞起所谓“协议出让”,终止挂牌出让的程序竟然是为了协议出让,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何在?被上诉人背着人民法院、背着上诉人上诉人乃至背着所有的公民,继续进行该地块的出让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置法律尊严于何地?置人民法院的权威于何地?置上诉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于何地?这显然已经不是单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而是肆无忌惮的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  5.滥用职权的。 被上诉人以“因故”为由,擅自终止本案所涉国有土地的挂牌出让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在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终止”宗地编号为G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处理,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王兴江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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