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十二月,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因甘肃兴鑫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对(2007)城民三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执行。但城关区法院并没有执行被执行人甘肃长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而是对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甘肃家乐得果汁有限公司的出让款进行了冻结,并于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进行了执行划转,理由是长天公司在家乐得公司有股份。尽管被执行人甘肃长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利害关系人甘肃机械投资有限公司均提出执行异议,但城关区法院仍然对属于家乐得公司的转让款进行了执行,作为家乐得公司的清算组,我们认为城关区法院对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将要支付给家乐得公司的部分出让款进行执行的作法是错误和不妥的,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特强烈提出执行异议如下:
甘肃家乐得果汁有限公司系甘肃长天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加拿大安万利公司(周全)于2002年共同投资设立。后因各种原因,家乐得公司没有运转起来,设备闲置,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不但没有任何收益,而且已造成巨大亏损,家乐得公司对外背负巨额负债(详见相关负债表)。
因家乐得公司有外商投资,属中外合资企业。家乐得公司没有正常经营,且背负巨额债务,无法继续存续下去,为了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家乐得股东决定解散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企业终止,必须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对中外企业终止必须进行清算以及清算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第九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利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经家乐得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公司经营,对企业进行清算,并依法成立了清算小组。二OO四年八月二日,清算小组制定了公司清算方案,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合资企业主管部门甘肃省商务厅作出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甘肃家乐得果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提前终止家乐得公司的合同、章程,并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工作。后因企业所在的当地政府的干涉以及其它客观原因,致清算工作迟迟未能进行下去,现仍在清算过程中。
二00七年,公司对外转让了家乐得公司的财产,该行为是为了及时将公司存量资产变现,以免搁置时间越长,公司资产越贬值。转让家乐得公司所得对价款460万元,仅仅是公司的资产处置数额,并不是公司的净资产。公司有多少净资产,包括甘肃长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内的股东有多少投资权益,只有经过企业清算后才最终确定。家乐得公司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企业的清算,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必须进行清算,以保护国家、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然而,正当我们的清算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城关区法院却对家乐得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先支付了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国家税款后,才可以清偿其他对外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的债务还要根据债权比例清偿;况且,家乐得公司的清算程序并没完成,清算结果并没有出来,包括长天公司在内的股东的投资权益并没有明确,因此,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以“甘肃长天机械设备公司在家乐得有投资权益”为由,直接执行家乐得公司的出让款项给兴鑫装饰广告公司的作法是在并不了解家乐得公司的全部情况下作出的裁定,显然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做法不但使股东的权益受到影响,而且使国家、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对其它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在家乐得公司清算过程中,城关区法院对家乐得公司的转让对价款进行执行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即损害了国家、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对其它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使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受到严重损害!恳请贵院对以上执行行为严格依法予以纠正。
异议人: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