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甘肃国合技术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址:甘肃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XX号XX大厦15层(邮编:730000)联系电话:13321212808、18993181199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报人:乐山市成发造纸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乐山市市中区乐夹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彭葵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报债权数额:总计人民币小写8961000元。总计人民币大写八百玖拾陆万一千元。其中:本金人民币大写八百玖拾陆万一千元。
申报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外贸机械和技术进出口的公司,主要市场在中东国家,多年来和中东国家的客户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这些国家的相关客户中有着良好的声誉。受伊朗客户的委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份签订了关于造纸机械的《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4480500元的定金,被申请人则应当于收到定金后的7个月即2015年2月份向申请人发第一批次的货物。
2014年11月份,申请人方通过被申请人相关业务人员得知,被申请人的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准备进行清算甚至正在走向破产程序,生产已经停止!为了落实客观情况,申请人方又向被申请人方的相关人员进一步询问了解,通过询问等了解到:被申请人公司经营确实出现重大问题,已经全面停产。为此,申请人于2014年12月初到乐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要求和被申请人终止合同并要求申请人依据《合同法》以及双方的合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然而,起诉时被法院立案庭告知:被申请人已经向乐山市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等待通知进行债权申报!
被申请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出现的对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势并未向申请人及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不仅使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而且给申请人的声誉、信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使申请人在国外辛辛苦苦多少年打拼、开拓的市场遭受巨大破坏!
依据《合同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即向申请人返还8961000元的法律责任。故为了有效维护法律尊严和申请人方的合法利益,特依法提出本债权申报,恳请贵院依法处理!
特此申报。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报人:
年 月 日
附:申请人相关债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