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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兰州市金穗支行房产纠纷的法律分析及解决思路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中国XX甘肃省分行暨相关领导:

本所系甘肃XX拍卖有限公司(简称XX拍卖公司)的法律顾问,贵行营业部委托XX拍卖公司对兰州市XX支行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的营业用房进行了拍卖,移交买受人张X后,兰州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提出该拍卖标的所有权归XX公司,从而引起纠纷。

出于妥善、及时解决相应纠纷地考虑,XX拍卖公司和贵行相关部门协商后,由本所代理解决所涉纠纷。为此,特向贵行及相关领导出具本分析意见及解决思路,请贵行研究处理。

一、案情分析

本所律师不仅认真查阅了贵行和XX拍卖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而且到兰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我们了解到:一九九三年五月和原农行兰州市城关区办事处签定《联建协议书》的“兰州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商业网点建设公司)系兰州市第三产业办公室(即“市三产办”)下属公司。2000年前该公司已撤销,市三产办亦已于2002年被撤销。市三产办系兰州市政府所设的主管市区内市场建设的职能机构。根据相关材料和我们了解的情况,分析如下:

1、市三产办原系市政府所属的职能机构,系政府部门,其2000年将包括贵行所涉资产(房产)在内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原XX1号)的“三产办XX综合大楼”(又名“三产大厦”)整体划拨给“XX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的行为并非民事行为,而系行政行为。

2、该行政行为显然侵犯(害)了贵行的合法权益,从《联建协议书》的内容明确可以看出“三产大厦”系贵行原兰州市城关区办事处和商业网点建设公司联建的,城关区办事处投资52.8万元,拥有该楼一楼南角126平方米的“永久所有权”,并约定:产权证由各自办理。《联建协议书》及付款凭证等材料足以证实,贵行合法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该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三产办”在未经贵行(相关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贵行所有的房产划拨给XX公司的作法显然不合适,侵犯了贵行的财产所有权益。

3、解决该纠纷的对方主体是兰州市政府,“市三产办”原系兰州市政府所设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其行政行为由兰州市政府负责。况且,其早已被撤销,贵行所涉房产被划拨给XX公司又是兰州市政府的市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的,因此,本纠纷解决的对方主体是兰州市人民政府。

4、贵行的财产权益问题必须解决,因为:因贵行处置(委托拍卖)资产而引起的纠纷牵涉买受人和XX公司,据贵行和XX拍卖公司反映的情况,买受人在相关问题上毫不让步,而XX公司又办了房产证,也无妥协可能。这导致目前本纠纷的解决陷入僵局,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开本纠纷的死结,必须解决贵行对所涉房屋的财产权益问题,也只有使贵行对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得到依法确定,才能进一步解决相应的问题。何况,当贵行明知自己的财产受到不正当侵害后,依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应当做的事情。

5、本纠纷在实际解决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上所述,“市三产办”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解决途径,无非两条:复议和诉讼。由于所涉房产划拨时并未告知贵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向贵行送达行政文书,划拨时间距现在长达八年之久,故必然存在贵行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争议,因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两部法律都规定了提出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或时效,超过法定的时效,复议机关或法院就会驳回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当然,从原则上说,如果说贵行至今都不知道“市三产办”的划拨和XX公司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或情况是说得过去的,因为“市三产办”划拨所涉房产时并未告知贵行及相关部门,更没有向贵行送达任何行政文书,从现有材料看并没有证据能够反映出贵行在“六十日”前甚至早在“三个月”前就明确知道相关事实。然而,我们注意到此前XX公司在给张X的“致函”中已经说明其取得所涉房屋产权的事实,并且还说明就有关情况找过农行,但农行未予答复的情况。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有无证据证实贵行早在“六十日”前或“三个月”前就知悉相关情况,从而存在超过相应时效的情况而被驳回的风险。

二、本纠纷解决的思路

鉴于对以上情况的分析判断和考虑,我们认为由于本纠纷所涉房产被擅自划拨的时间较长,最大的争议点在我方何时知道权益被侵犯,因为这关系到我方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效是否超过,解决了时效问题,在实体问题上政府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认为解决本纠纷的关键在于解决相关时效问题,鉴此,我们认为解决本纠纷的具体途径和思路应当是:首先由律师向买受人取得对我方有利的相应证据,并由律师向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对所涉房产划拨、办理产权证的档案材料,以证实我方才知道房产被划拨等事实情况,以有效规避时效风险;取得相应证据后,立即向兰州市政府递交贵行的反映材料以及律师函,要求兰州市政府就侵犯贵行财产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向甘肃省政府提交复议书或反映材料及律师函;在政府部门不予解决或解决的不合适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切实并最终维护贵行的合法权益,使本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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