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人):兰州顺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穴崖子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宗文,系公司董事长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一、合同期限:一年,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运输时间:甲方为硅铁出口贸易企业,甲方根据每(批)次货物出口合同的时间和数量,安排乙方进行货物运输,具体以运单为准。
三、运输货物名称及规格: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硅铁,每(批)次运输货物规格以当次运单为准。
四、运输方式:汽车公路运输。
五、运输地点:从兰州到天津塘沽利正仓库(若有变动,以甲方当次变动通知为准)。
六、运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每吨600元。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批)次运费。
七、收货人:刘兰贞,电话:022-65729029
八、甲方的义务:
8.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8.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九、乙方的义务:
9.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9.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十、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系出口供应客户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十一、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甲方实际货物的出厂价格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十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运输及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合法,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事故及违法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