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XX县人,系XX县农牧机械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XX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负责人:杨继旭,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XX县农牧局。
法定代表人:徐伟年,该局局长。
申请人农机公司、申请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法院)2003年10月20日做出的(200X)永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08年6月25日做出的(200X)永执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不服,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由XX市人民法院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0日做出的(200X)永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年6月25日做出的(200X)永执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抗诉;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200X)永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简称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判程序存在严重错误,执行过程中违法拍卖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97年5月1日,农机公司与信用社经协商,签订了代建职工住宅楼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信用社拒不履行协议约定预付30万元委托建房款的义务。1997年年底,因施工单位民工要求结算工钱回家过年,申请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强烈要求信用社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信用社提出先将农机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3528平方米暂做抵押贷款30万元,以解决民工过年问题,并明确此抵押贷款不用农机公司归还,由信用社收取职工住房集资款后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不但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偿还30万元贷款,反而利用申请人含冤入狱的机会,采取乘人之危的手段、以违法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经核算,信用社至今仍欠农机公司工程款100多万元,利息100多万元。
本来在信用社就贷款一事提出诉讼后申请人可以以上述理由及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或提出反诉,但由于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信用社、农牧局及XX法院利用申请人含冤入狱的“良机”,故意非法剥夺申请人参加诉讼及提出抗辩和反诉的权利,目的是等申请人知道后达到“生米做成熟饭”的效果,从而满足信用社非法占有申请人财产的目的。
信用社诉XX县农牧局(以下简称农牧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XX法院审理并做出非法判决后,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XX法院将申请人的财产非法拍卖后,依据裁定书将申请人的财产确定归信用社所有。
XX法院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地经济损失,申请人对此感到无比愤慨,在强烈谴责XX法院违法办案、违法执行的同时,对该判决书和裁定书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二、申请人具有申请抗诉的资格。
对判决书而言申请人虽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因判决书违法处分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属于有权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和有权申请抗诉的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抗诉的资格。
三、申请人申请抗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现在申请再审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检察院的抗诉期间进行规定,可以理解为检察院在任何时间都有权提出抗诉,至少检察院的抗诉期间不应小于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因此,申请人申请抗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
四、申请人申请抗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
1、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直接导致了错案的发生。
在信用社诉农牧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生了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事情,并由此直接导致了实体判决的错误,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1)、审理程序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案件当事人。
在本案中,借款人、抵押人都是农机公司,抵押物也是登记在农机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农机公司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论农牧局是否参加诉讼,农机公司都是必不可少的诉讼参加人。依据《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XX法院没有通知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农机公司参加诉讼,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2)、农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农机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剥夺了其经营权,农机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因吊销营业执照而消灭。农机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组织清算,在清算完结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后,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而在注销之前,除经营权外,农机公司具有参加诉讼等一切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最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法经[2000]2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号函)从法律上肯定了农机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地位。
由于本案剥夺了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及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对本案提出抗诉。
2、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农牧局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首先,农牧局虽然是农机公司名义上的开办人,但其并非农机公司的实际开办人。农牧局的前身XX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于1999年1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赵XX经营的XX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是私营企业,与我局无任何经济关系,我局也未作任何投资,该公司只是租用我局底楼门市部经营农机。”因此,农机公司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的规定,农机公司属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情形,赵XX本人具有直接参加诉讼的权利。另外,判决书也确认了农机公司是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集体企业,因此,在农机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资格的前提下,农牧局既非借款人、抵押人,又非抵押物的所有人,其无权参加诉讼,更无权处分申请人的财产,从而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检察院应当对本案提出抗诉。
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本案的根源是30万元的借款纠纷,在借款抵押合同关系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信用社诉农牧局的案件应当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方面首先应该以《合同法》确定借款纠纷,然后才应该是对抵押担保物的处理。本案没有引用《合同法》处理借款纠纷,直接适用《担保法》处理抵押物属适用法律错误。
4、判决理由及结果违反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首先,本案是基于借款引起的纠纷,在判决结果中首先应当明确借款人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然后才可对抵押物的处理做出意见。由于本案中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人被剥夺了参加诉讼的权利,因此才出现了没有借款人及抵押人、没有偿还30万元借款本息的义务人,只针对抵押物的荒唐判决,好像本案是信用社和抵押物之间的诉讼。
其次,由于剥夺了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所有权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所以判决书在没有明确农牧局是否承担义务的情况下,却判决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XX县农牧局保管的荒唐做法。
第三,在农机公司被剥夺参加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判决结果中却多次出现拍卖、变卖农机公司财产的意见,这种擅自处分案外人财产的法律文书让申请人瞠目结舌。
5、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执行行为违法。
(1)、裁定书认定农牧局为被执行人超越了判决结果。
在判决书中并没有确定农牧局应当偿还30万元借款本息的义务,反而农牧局享有保管执行款的权利,在裁定书中农牧局不但摇身变为“被执行人”,而且在执行通知中要求农牧局于2008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息,这种超越判决的执行创举让申请人感到不可思议。
(2)、裁定书认定了判决书没有认定的错误事实。
判决书事实认定、判决理由及结果都没有确认抵押物属于农牧局,裁定书为何做出“……拍卖被执行人XX县农牧局所属的位于……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错误认定,被拍卖的抵押物权属至今仍然登记在农机公司的名下,怎么在裁定中就变成农牧局“所属”呢?
(3)、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了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XX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始终没有通知财产所有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事情,也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第6条的规定送达《评估报告》,从而剥夺了申请人要求重新评估的权利。其行为直接导致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被错误评估为100多万,并且最后只拍卖了270万元,谁都知道里面隐藏的“猫腻”。
(4)、判决及执行行为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XX法院在本案判决执行过程中,在财产所有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在没有通知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在案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野蛮的侵犯了申请人合法享有的财产权。
(5)错误的判决必然带来错误的执行过程及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判决书及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判、执行程序存在严重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抗诉,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 请 人:赵XX
申 请 人:XX县农牧机械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200X)永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1份;
2、(200X)永执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1份;
3、XX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1份。
4、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5、XX县城关企业工商企业公司《便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