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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书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5-29

劳 动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甲方:XX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  ,生于:年月日;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定庭具体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试用条款

第二条 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月)。

第三条 试用期间乙方工资为元。

第四条 试用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特殊要求,乙方如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要求,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第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提前3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条 试用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适宜甲方工作等情况的,可以随时终止试用,解除本合同,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试用期满后,甲、乙双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乙方的试用时间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乙方有突出表现,公司可提前结束试用。

三、工作地点和内容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从事工作,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为600元/月,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方式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平均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工作必须的劳动工具。

六、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期间乙方发生以上患病、负伤或死亡情况的,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或保险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或亲属予以给付处理,乙方及亲属不得对甲方无理取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或乙方亲属承担。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

操作规范,服从甲方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相应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原因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因甲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时间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甲方。

第二十四条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甲方被撤销或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未续签合同者,乙方应及时(七日内)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其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给予赔偿。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予以赔偿。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三十条 相关表格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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