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阿里哈别克﹒调肯(以下简称:阿里哈别克)的委托,就其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指派我作为阿里哈别克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活动。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阿里哈别克详细询问了相关事实情况,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今天又通过法庭调查,使我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有了全面、清楚地认识,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包括阿里哈别克在内的各被告人在本次打猎前并无事前商量、预谋的情况
1、去阿克塞县阿克旗乡是陶合塔尔﹒哈森别克(简称陶合塔尔)叫上阿里哈别克去牧业上转转的
卷中材料反映出:陶合塔尔是阿克旗乡政府的牧业专干。2018年1月31日下午,陶合塔尔到阿里哈别克的办公室,说领导让阿里哈别克和陶合塔尔去牧区上转转,这样阿里哈别克就坐上陶合塔尔的车去了阿克旗乡政府值班点了。2018年2月1日,阿里哈别克和陶合塔尔等人去牧场转了一圈回到乡政府值班室,晚上吃完饭在叶尔肯的房子里,作为乡人大主席的艾恒给陶合塔尔、阿里哈别克、叶尔肯等人说今年没有下雪,把冬季草场了解一下,看看雪情怎么样。这样,第二天即2月2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各被告就从乡政府值班点出发去查看雪情。
2、本案所涉打猎行为发生在去冬季牧场查看雪情的中途,是陶合塔尔看到鹅喉羚(黄羊)后突然想到猎杀的
这从以下几点就能看出:
(1)陶合塔尔事前偷偷将猎枪放到车上其他人均不知情
根据陶合塔尔的供述:涉案猎枪是2015年10月底,他在赛马沟过去的沙河里捡石头时,花一千八百元从一个敦煌人的手里买的枪和子弹。他在去安南坝之前偷偷把自己的枪放在他的车后备箱里后面,其他人包括阿里哈别克都不知道。
(2)陶合塔尔是在和艾恒等各被告人看完雪情后,在返回阿克旗乡政府值班点的途中,看到黄羊突然拿出猎枪打猎的
卷中材料反映出,在艾恒的提议和安排下,2018年2月2日,陶合塔尔、艾恒、阿里哈别克、叶尔肯、艾定、加那提六个人去安南坝冬季草场一带去查看雪情,当时开了两辆车,其中陶合塔尔开了甘F 5769号墨绿色猎豹越野车,艾恒和合阿里哈别克乘坐;叶尔肯开着甘F 4126号黑绿色213吉普车,加那提、艾 乘坐,在看完雪情后,在返回阿克旗乡乡政府值班室的途中,在经过南疆公路大约20公里路时,突然看到几只黄羊,陶合塔尓让坐再后排的阿里哈别克从后备箱里把其事前放给的猎枪取上给他,当阿里哈别克把枪给陶合塔尓后,陶合塔尓摇下车窗玻璃对着鹅喉羚开了几枪,打中那只黄羊后,在那只羊受伤逃跑的过程中,他驱车追上那只黄羊,又朝那只黄羊开了一枪,打中之后那只黄羊又往南跑了几十米就卧着不动了。后来又碰到鹅喉羚,陶合塔尓就让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上的艾恒开枪猎杀了一只。整个过程并不存在包括阿里哈别克在内的各被告人在本次捕猎前事前商量、预谋的情况,而是陶合塔尔在和艾恒等各被告人看完雪情后,在返回阿克旗乡政府值班点的途中,看到黄羊突然拿出猎枪打猎的,并且后来让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上的艾恒开枪猎杀了一只。
3、猎杀鹅喉羚的目的是陶合塔尔当时突然想到自己的孩子生病做手术,想给孩子补身子
第一次补充侦查卷第25页中,对于为什么要猎杀鹅喉羚,陶合塔尔供述的很清楚,即“娃娃生病做手术,给娃娃弄点肉补补身子。”
显然,包括阿里哈别克在内的各被告人在本次打猎前并无事前商量、预谋的情况。
二、阿里哈别克在主观上并没有猎杀鹅喉羚的故意或者说想法,其行为并不是猎杀行为,而是在鹅喉羚被猎杀后,帮助对被猎杀的鹅喉羚进行了肢解,不能把帮助肢解行为和猎杀行为混为一谈,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如上所述,包括阿里哈别克在内的各被告人在本次打猎前并无事前商量、预谋的情况,是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几人在查看雪情的过程中,在遇到鹅喉羚群时,陶合塔尔突然想到自己的孩子生病做手术,想给孩子补身子而临时起意猎杀一只鹅喉羚并且由于自己不方便,后又让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艾恒用猎枪猎杀另一只鹅喉羚的。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阿里哈别克是在陶合塔尔和艾恒各打死一只鹅喉羚后,只是帮助用刀子对已经被陶合塔尔和艾恒猎杀的鹅喉羚进行了肢解,阿里哈别克并没有猎杀鹅喉羚,也没有帮助陶合塔尔和艾恒杀死鹅喉羚。
让我们看以下的证据:
诉讼证据卷第26页对陶合塔尔﹒哈森别克的讯问笔录——问:除了你和艾恒打死黄羊外,你们一起的其他人都干了些什么?答:我和艾恒打死(请法庭注意,是打死)2只黄羊后,阿里哈别克·调肯用刀子剁了羊头、扒羊肚子、剁羊蹄子。
在该卷第32页中,陶合塔尔供述:打中之后这只(指第一只)黄羊开始往南方跑了十几米之后就卧着不动了……车停好之后,我从驾驶位旁的车门储物槽里把我得刀拿出来给了阿里哈别克,阿里哈别克拿着刀先是朝黄羊脖子割了一刀,当时羊也没动弹(说明此时黄羊已死亡!)在该卷第32页中,陶合塔尔供述:……随后,艾恒自己把子弹装到枪里,上膛后他就朝黄羊群开了一枪,枪响之后有一只黄羊当场就倒在了路南边离我们的车三四十米的地方。
在该卷第42页中对艾恒的讯问笔录中,艾恒供述:……我们三个人都下了车,阿里哈别克用自己带的刀子将打死的黄羊头割掉随手扔到了戈壁滩上……陶合塔尔给我说有只黄羊栽倒了,我给陶合塔尔和阿里哈别克说没那么巧吧,这是我才意识到只打中了黄羊……
在该卷第59页中对阿里哈别克的讯问笔录中,阿里哈别克供述:……陶合塔尔﹒哈森和艾恒打死两只黄羊后,我负责用我的刀子剁羊头、扒羊肚子、剁羊蹄子。
根据陶合塔尔、艾恒及阿里哈别克的供述,阿里哈别克是在陶合塔尔和艾恒各打死一只羊后,让阿里哈别克帮助对被猎杀的鹅喉羚进行了肢解即用刀子剁了羊头、扒养肚子、剁羊蹄子,阿里哈别克并不是直接杀死了黄羊或者帮助这两个人把鹅喉羚猎杀!期间不仅是阿里哈别克肢解了黄羊,而且陶合塔尔等人也帮助肢解了已经被猎杀的黄羊,装在蛇皮袋子里,并抬到车上的。
显然,卷内的证据证实两只黄羊即鹅喉羚都是在陶合塔尔和艾恒用猎枪猎杀后(这里需要澄清的是:这里的猎杀不是打中的那一刻就立即死了,而是打中黄羊的要害处,没有再活着的可能,必死无疑,一阵后就死去)只是帮助用刀子对已经被陶合塔尔和艾恒猎杀的鹅喉羚进行了肢解。阿里哈别克并没有对鹅喉羚进行猎杀,而是在陶合塔尔和艾恒用猎枪猎杀后,帮助对被猎杀的鹅喉羚进行了肢解,阿里哈别并没有猎杀鹅喉羚,也没有帮助陶合塔尔和艾恒杀死鹅喉羚。
对于上述客观事实情况,起诉书也明确做了认定,在起诉书第3页中表述:……被告人陶合塔尔·哈森别克用其小口径步枪射杀鹅喉羚1只,被告人阿里哈别克·调肯用刀将被射杀的鹅喉羚去蹄、头、内脏后,与陶合塔尔·哈森别克将鹅喉羚装进白色塑料纤维袋内放进陶合塔尔·哈森别克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在南疆公路(省道314线)继续行进途中,被告人陶合塔尔·哈森别克将小口径步枪递给同车乘坐的被告人艾恒,艾恒用该枪射杀鹅喉羚1只,哈别克·调肯将被射杀的鹅喉羚去蹄、头后,与艾恒一起抬到陶合塔尔·哈森别克驾驶的车辆跟前……
以上证据和客观事实充分说明:阿里哈别克在主观上并没有猎杀鹅喉羚的故意或者说想法,其帮助对被猎杀的鹅喉羚进行肢解的行为和猎杀鹅喉羚的行为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认为是一回事,不能把肢解行为认为是猎杀行为!阿里哈别克的行为并不是猎杀行为,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三、事发后阿里哈别克能够清楚、充分地认识自己的错误
如上所述,阿里哈别克的行为并不是猎杀行为,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当然,不构成犯罪并不是说不违法,阿里哈别克已经清楚认识到自己帮助对被猎杀的国家保护动物鹅喉羚进行肢解的行为的违法性,事发后阿里哈别克能够清楚、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了如实交代,并未故意隐瞒或编造的情况,并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以后会引以为戒。
恳请贵院对以上事实和情节给予充分的考虑,对阿里哈别克做出无罪的判决。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退一步,即便认为其行为有罪,那根据以上的客观事实和情节,其行为比起直接猎杀鹅喉羚的行为明显“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阿里哈别克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以充分体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辩护人: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XXX
二0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