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金XX,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30日,住兰州市安宁区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620123XXXXXXXXXX。
乙方:王XX,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9日,住兰州市安宁区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620105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2009年1月6日在兰州市安宁区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0086XXXXXX。婚后于2009年7月29日育有一子,名叫王XX。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合致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离婚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一)孩子抚养
甲乙双方离婚后孩子王祖青随甲方生活,甲方应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抚养费
1、孩子的抚养费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摊,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每三年增加300元,如因特殊原因,如就医、教育等导致孩子实际花费超出以上约定数额,则以实际数额为准,双方平均分担。
2、抚养费由甲方从双方共同所有的下述房屋租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部分,剩余属于乙方的租金收入由甲方向乙方予以返还。
3、本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探视权
1、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随时进行探望,探视前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有协助乙方探视的义务,不得故意对乙方的正常探视进行刁难或妨碍;
2、乙方在探视孩子过程中,不得做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损害或者有负面影响的行为,也不得对孩子灌输影响甲方和孩子和谐关系的思想,如果乙方在探视过程中做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损害以及影响甲方和孩子和谐关系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中止乙方的探望权。
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分担
1、甲、乙双方婚后在宅基地上共同修建的位于兰州市安宁区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的房屋(面积550m2),离婚后各自享有50%的产权;离婚后以上共有的房屋由甲方及孩子居住,乙方自行搬出;
2、以上甲方及孩子居住剩余的房屋,由甲方统一对外租赁,所得租金扣除双方各自承担的孩子费用费用后,先用于偿还双方婚后的共同债务60万元,待共同债务还清后,所得租金分为三份,一份留给孩子,作为孩子成年后的使用资金,由甲方保管,双方均无权处分,待孩子成年后交由孩子自己支配(账户: ),另外两份在扣除双方各自承担的孩子抚养费用后各得一份。
3、甲、乙双方均承诺以后不得出卖上述归各自所有的房屋,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结婚或婚后居住,如有再婚需要则自行搬出该房屋,仍由甲方统一出租(租金分配方式同上);
4、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因拆迁该房屋的相关补偿款也分割为三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孩子一份,孩子的一份存入上述账户。
5、离婚后给乙方父母每月600元的生活费由乙方支付。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保留一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