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XX,男,生于1958年 5月27日,汉族,系XX县XX镇XX村农民,住XX村508,身份证号:620XXXXXXXX,电话:133XXXXXXXX。
被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
住址:XX县XX镇XX村1号
法定代表人:魏XX,系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什镇发[201X]XX号《魏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关于原告要求办理“小深沟梁”附近的“祖始沟”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相关手续的答复;
二、判令被告积极履行其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并上报原告申请在“小深沟梁”附近的“祖始沟”范围内修建设施农业农用地的相关手续。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7日,原告因为“甘肃省小三峡水电工程项目”中征地拆迁标准低、宅基地拆迁面积补偿不到位和XX县、XX镇政府强拆等问题的信访人(该项目拆迁户)参加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与会领导在会议中对原告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均表态:“以人为本、事要解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解决。同时,原告在该次会议上提出在本人所居住地即位于XX县XX镇“小深沟梁”附近的“祖始沟”范围内开垦荒山荒坡,用于发展养殖业,与会市级和县级领导一直表示:原告的行为既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也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好处,利国利民,应当大力支持,这在该次会议的[2011]100号会议纪要中得到明确反映:“四是在关心中多送温暖。信访人魏XX自力更生、开垦荒地,XX县、XX镇政府要积极给予送水配电等帮助,使信访人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原告在充分领会该会议精神后,依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和精神打算在政府的扶持和鼓励下自力更生,通过开垦土地办一个养殖场,这样既有利于解决自己一家老小的生计问题,还能为XX镇的经济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2012年2月27日,原告向XX县政府提交了《关于XX镇小峡电站征地搬迁户后期扶持项目的申请报告》,2012年7月30日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关于发展养殖业的申请报告》,被告于2012年8月12日向XX县农牧局上报了《关于申请XX恒顺养殖场养殖用地的报告》(X政发[2012]122号),XX县农牧局于2012年10月18日向XX县政府提交了《关于XX恒顺养殖场项目用地审查的意见》(X农牧发[2012]144号),在该文件中,县农牧局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全县农业发展总体规划,对加快全县畜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XX县政府的主管领导阅批后转给县国土局具体办理,县国土局主管领导阅批后根据上报程序转给国土局建设股,县国土局建设股发给原告三张《XX县国土资源局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表》,并告知原告:让镇政府(被告)绘制现场用地草图等并填表盖章,将草图和表格填好后由镇政府交至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核实后为你办理养殖用地手续。原告遂将上述表格填上后交给被告要求按照程序办理,当时被告的分管领导国土所所长马义发(现为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也积极认可并表示:“你先干去,有县农牧局的批示就可以先建设后补报”,原告提出先把草图和表格交给县国土资源局审批,但马义发说:“你放心干去,我给镇长说了,你的四至也写清楚了,该处土地是你开垦的,与别人没有纠纷,开发好后一次性画图填表就行”。至此,原告认为自己的养殖用地审批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且备受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为了不辜负领导的信任和鼓励,原告便于2013年2月15日开始在申请范围内投资平整土地、修建道路,以便日后开办养殖场。2013年6月,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在原告开垦平整的土地上用来给其所谓的“XX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该工程未经任何依法批准)取土,原告几次向被告反映,要求制止该违法行为并依法上报原告的上述用地申请材料,然而,被告竟然一改前面的鼓励支持态度,开始消极应付原告的反映和要求,这使得恒远公司由于没有政府部门出来阻拦其非法行为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后来原告才了解到:2013年6月,被告接受了恒远公司为其全体干部职工订做工服的不正当赠与,因而被告的人员竟然故意姑息恒远公司的违法行为、甚至不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并上报原告上述养殖用地所需的相关手续!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养殖用地的审批手续被一直故意搁置至今无法办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期间,原告一直向上级相关部门及被告反映,直至2016年12月6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魏XX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什镇发[2016]60号),该意见书竟然不顾客观事实,作出了“经踏勘该养殖场属于2014年12月获得国家4A级景区和兰州北绕城道路建设用地,所以该养殖场建设用地不符合XX镇旅游景区总体规划。2013年2月,魏XX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破坏植被、削山为地……魏XX在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上圈地开发是违反法律规定,所建的羊圈为违法建筑”的答复。
显然,该答复意见不但使原告申请设施用地的申请材料得不到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而且将原告得到政府支持开垦土地、进行前期准备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属于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