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暨答辩人(本诉被告):贺XX,男,生于1976年4月28日,汉族,系宁夏盐池县XX镇XX村农民,住该村。
反诉被告暨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本诉原告):西安XX机械制造看限公司
住址:西安市XX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反诉暨答辩人因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起诉状,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反诉暨答辩。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为反诉人更换其以旧充新的设备,具体为:“JLB1500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布袋除尘器、搅拌锅、提升机总成、上料斗;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赔偿造成的损失506422元。
事实及理由
一、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是一家人经营的,在业务宣传、联系、经营、事务处理等过程中,其行为互相交织,形成一体,所实施的行为其本身就认为是一家人的行为、互相认可,是一回事
如果单从工商登记上看,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确是两个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然而,当我们把相关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陈述并提交,就会对本案的相关事实有客观、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和认识!
首先,看看涉案买卖合同签订前的洽谈、签订过程:
答辩人购买涉案机械设备是通过介绍人王X介绍后购买的,当时
的客观情况是:因为工作关系王X认识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简称:
公路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张X民,答辩人和王X熟悉,在聊天过程
中答辩人说起想购买沥青搅拌设备的想法,王X说自已因为工作关系
认识公路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张X民,可以介绍购买公路机械厂的设
备,这样答辩人就和王X同去找张X民,去后是在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处找到张X民的,在洽谈过程中,张X民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张XX均在场,张X民给答辩人和王X等介绍张XX说:“这是我儿子。”并向答辩人提供了涉案设备的相关资料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相关资料,答辩人等看到资料上出现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的字样,询问张X民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是什么关系,张X民告诉答辩人和介绍人王X等人:“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回事,我儿子张XX负责XX公司,我们是一家人,XX公司是我们的公司,我们是一样的。”这样,答辩人在对相关机械设备的资料进行了解和实地查看后,和张X民就价格、质量、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等相关购买事宜协商一致,并于当天签订了涉案和XX公司的沥青搅拌设备买卖合同。
其次,再来看看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的关系(关联)和相关行为、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关联)
如上所述,因为当初洽谈、签订合同过程中,张X民给答辩人和
介绍人王X等明确说明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回事,他们是一家
人,他儿子张XX负责XX公司,他们是一样的,所以答辩人一直认
为无论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还是公路机械厂本身是一回事,而且因为涉案设备存在以旧充新等严重问题,张X民派张X印进行了处理,双方还因此达成补充协议,答辩人没有想到在第一次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竟然故意隐瞒、否认张X民曾经明确告知答辩人等人“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回事,我儿子张XX负责XX公司,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是一样的”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甚至连对为了处理设备存在以旧充新、严重损害作为设备购买人的答辩人的经济利益等严重问题而派人(张X印)和答辩人达成的《补充协议》都矢口否认!
现在,答辩人有足够的、形成证据链条的证据证实:
(1)答辩人是和公路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X民就价格、质量、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等相关购买事宜协商一致,并于当天签订了涉案沥青搅拌设备买卖合同的。
(2)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股东有三人,分别为张X民、王月芹、张XX,这三人的关系为张X民系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的父亲、王月芹系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的母亲以及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本人,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系其家庭成员为股东的企业。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股东有三个人,分别是张X民、王月芹、张XX。这三个人的关系为张X民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父亲、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的母亲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
(3)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张X民明确说明其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回事;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是他们的公司。
(4)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使用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张XX父亲即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张X民的;
(5)无论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印制的产品维修使用说明书、企业宣传材料还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通过网络发布的对外业务宣传材料,均明确无误的表明其和XX县公路机械厂是一回事,甚至明确写明:西安XX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原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在对外将其表述为就是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对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文字介绍也是从30年前即从XX县公路机械厂开始介绍的(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是2009年成立的,至2015年成立仅仅6年!)
(6)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XX县公路机械厂的地址、电话均是相同的。
(7)张X印就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职工,而且一直为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处理相关纠纷甚至代理法院的诉讼!此次涉案设备出现问题张X印也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派来处理和答辩人之间的机械设备买卖相关事宜的,其和答辩人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8)2015年底,答辩人一方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方就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刻意隐瞒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的问题而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进行督促时,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是由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张X民接待的,而且就在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处(而不是在XX县公路机械厂!)
显然,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实际是一家人在经营,他们在业务宣传、联系、经营、事务处理等过程中,其行为互相交织,揉你捏在一起,形成一体,所实施的行为其本身就认为是一家人的行为、互相认可,是一回事!
二、张X印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派来处理涉案机械存在问题的相关事宜的,其和答辩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答辩人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的补充合同
如上所述,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本身就是一家人经营的,其行为是一回事!在涉案货物交货过程中,答辩人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后,也是和张X民联系的,张X民了解后认为供给答辩人的设备确实存在问题,承诺派人去答辩人处了解、解决相关问题,这样张X民派张X印来答辩人处处理设相关问题,张X印在现场看到涉案没备确实存在严重的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的情况,具体为:布袋除尘器、搅拌锅总成热料提升机、上料斗等,显然,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严重违约!原因是被答辩人乙方由于生产任务重、时间紧,在对答辩人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部分设备采用了公司内部用于操作培训的实验设备!!!”张X印在给张X民、张XX汇报相关情况并进行反复沟通后,最后他们提出为了不耽误答辩人的生产,先将设备安装好投入生产,待到生产结束后,即2015年12月份,对以上存在以旧充新的设备全部更换为新设备,更换费用由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承担,并且同时承诺:免费给答辩人赠送部分配件,而且将原合同中约定的“三包”期免费延长两年。也正是这个原因,张X印才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的协商意见制作打印了 《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主体分别为答辩人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答辩人老实、憨厚,对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抱着善良、信任的想法不设防,只想着只要把问题解决好就行,就和张X印签订了《补充协议》(详见该协议内容)。
第一次一审中,为了逃避责任,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竟然对这些客观情况故意否认,假如按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所说张X印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无关,那凭什么来处理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之间的问题(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又有什么胆量和意义代表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答辩人签订补充合同?又有什么胆量和意义代表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决定补充协议的内容?!而这恰恰从另一面证实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家人、一回事、双方行为互相交织、双方将涉案行为视为自己的行为、张X印的涉案行为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意思表示和授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何况,答辩人现在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张X印本来就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员工,而且恰恰是经常为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处理纠纷甚至参加诉讼的!!
显然,张X印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派来处理相关事宜的,和答辩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答辩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
三、即便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客观事实,在所谓授权委托书上大做文章,张X印的行为也是表见代理行为
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以其和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是两个主体,张X印的授权委托书是XX县公路机械厂和张X民出具的为由,从而否定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是一家人经营的、在业务宣传、联系、经营、事务处理等过程中,其行为互相交织,形成一体,所实施的行为其本身就认为是一家人的行为、互相认可,是一回事;张X印就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派来处理相关事宜的,和上诉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答辩人和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以及为处理设备存在问题的《补充协议》的客观事实。答辩人的证据足以证实这些客观事实,不容否定!!!何况,即便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和西安市XX县公路机械厂是两个主体,张X印的授权委托书是XX县公路机械厂和张X民出具的,那张X印的行为也是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如上所述,上述一系列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的行为足以让答辩人相信张X印有代理权,而且代理的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显然,本案中张X印的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是有效的,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四、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严重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明白、不容否定
正如上面所述,《补充协议》签订后,本想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会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书和补充协议解决好存在严重问题,答辩人抱着善良、信任的想法,就安装设备组织生产了,然而,当约定的更换旧设备的期限超过,答辩人让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更换设备,让答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竟然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但不对相关问题作出妥善处理,而且还刻意编造事实,甚至故意否认他们在答辩人购买设备时给答辩人等人说的清楚明白的“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是一家人、一回事”以及张X民以公路机械厂(也即XX公司)的名义派张X印来诉人处处理设备问题的客观事实;大钻公路机械厂和XX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一个主体的空子!妄图以此歪曲客观事实,推卸其销售给答辩人的设备存在严重的以旧设备冒充新设备的违约责任,而且还要达到让答辩人继续付款的目的!!!还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在一审过程中之所以不要求鉴定有两个客观原因:一是《产品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明确证实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的设备存在的问题以及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二是答辩人向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了咨询,机械使用后无法再做新旧鉴定。只是这样的原因,答辩人才不要求进行鉴定,而不是答辩人害怕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没有鉴定!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具有机械的专业知识,恰恰知道机械使用后不能再进行新旧鉴定的知识,显然,出具公路机械厂的授权委托书、以不耽误生产为由安装设备让答辩人生产、违背并否认补充协议、起诉答辩人索要货款实际上是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给答辩人设的圈套!被反诉暨被答辩人现在有足够的证据证实XX公司和公路机械厂确实是一回事、一家人的客观事实,向答辩人销售涉案设备和处理设备存在的严重问题的行为均是被上诉人的行为!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严重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清楚明白、不容否定!!!
五、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应当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并承担因其违约责任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不但不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妥善处理问题,不但不及时更换以次充好的设备,承担相应责任,反而隐瞒相关事实,将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这样的行为完全是颠倒黑白!由于被答辩人的行为,导致答辩人一直无法继续生产,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反诉暨被答辩人一方销售给答辩人的产品存在严重问题、被反诉暨被答辩人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严重违约,给答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清楚明白、不容否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反诉暨被答辩人应当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义务!并依法承担给答辩人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反诉答辩人: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