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永登县XX镇XX村二社
住址:永登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本社社长
被答辩人:XX,男,生于1996年12月18日,汉族,系永登县XX镇XX村二社农民,住该社。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起诉状已收悉,兹根据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客观事实
1、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被答辩人没有承包土地
众所周知,二轮土地承包是1996年进行的,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和条件,被答辩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承包土地。不但被答辩人没有承包土地,而且和被答辩人一样甚至岁数比被答辩人大的许多本社的孩子都没有承包土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这些人更没有承包土地,这是由二轮土地承包是一轮土地承包的延续等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决定了的结果。
2、被答辩人等人的所谓承包地不是本社集体正常承包给的,而是被答辩人家人私下买通以前的社长,恶意串通,私下所为,这种行为对于本社其他集体成员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合法利益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
如上所述,被答辩人等人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承包到土地,其所谓承包地是被答辩人家人私下买通以前的社长,恶意串通,私下所为,并不是集体讨论决定的承包行为,这种行为是以前社长的个人行为,不是本集体的集体意思表示和行为,事实上,本社和被答辩人一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或者在二轮土地承包后没有承包到土地的人有很多,有几十个人,而被答辩人家人和以前的社长竟然私下串通,将本来属于集体的土地对被答辩人等人进行了所谓的承包,显然,这种行为对于本社其他集体成员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合法利益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合法利益!现在,本集体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或承包后没有分到土地的人也要求和被答辩人一样分给土地,这样的要求不是不合理,既然被答辩人等人偷偷地分到了地,那和被答辩人一样的人,同样作为本社集体成员的人为什么就没有地呢?!无疑,未经本社集体决定,被答辩人以及前任社长私下的所谓承包行为严重损害了本社集体的合法利益,是非法无效的,本社集体成员坚决反对,不承认以前的社长给被答辩人等人的所谓的承包或分地行为。
3、本社社员集体形成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这个方案是本着实事求是、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体现了集体整体合法利益的方案
本社部分土地因新区马秦铁路修建被征用后,经过数次讨论,2013年5月15日召开了社员大会,结合具体情况、本着客观公平、将矛盾减少到最小程度、能够实际操作等原则,根据社员意见,最终形成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集体公共地补偿款的分配人数以1996年二轮承包时的人口为准(以1996年土地分配明细表为准)。
4、好多被答辩人的家人也同意分配方案并在分配方案上签了字
2013年5月15日形成的分配方案,是本集体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当时就连被答辩人的家人也在该方案上签字认可,具体如:X刚的父亲XX文、把XX父把XX、施XX的父亲施X、杨XX的父亲杨XX、廖XX的爷爷廖XX、陈XX父亲陈XX、马XX丈夫施X等等,这说明这些人也明确知道这个方案是本着实事求是、根据本社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体现了集体整体合法利益的方案。
二、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
《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村民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类案件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村委会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作出分配方案,村民对该分配方案不服起诉村委会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应以撤销该分配方案的诉求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后对分配方案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然后作出撤销分配方案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是村委会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作出分配方案,村民认为依照该分配方案应得到分配而没得到分配的,向法院起诉要求依分配方案获得相应利益的,法院可以受理后依照分配方案依法作判决。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可见,本案的起诉属于第一种情形,即被答辩人是认为答辩人做出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不公平,不服征地款分配方案而起诉的,不是其认为依照该分配方案应得到分配而没得到分配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集体成员认为征地款分配方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利,不能以司法权代行村民自治权,不能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本集体财产的权利的法律原则。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是请求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分配方案予以撤销,这样一审在受理后审查的应当是该分配方案是否应当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配征地款的诉讼并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即使受理后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这里还需强调的是:答辩人集体形成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是按照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计算的分配数额,不仅仅不包括被答辩人等原告,而且不包括不是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的所有人,如果把包括被答辩人等不是1996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人口的所有的人加上的话,至少 人,如果把这些人全部加进来计算的话,人数就发生很大变化,变成了 人。无疑,分配方案中的补地亩数以及补偿款数额都会发生相当大的变化!并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数字!
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里不是歧视的问题,而是尊重历史和现实、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体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合理以及最大程度减少矛盾以及能够实际操作和执行下去等等的问题,要从如何分得土地、何时入户、多少人没有相同待遇等诸多因素来衡量!公平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样的事例太多了,同样是一个单位的一员,但在很多方面会有差别,难道说这不公平吗?这恰恰体现了公平原则!是要考虑整体的公平和个人公平相结合的问题,考虑真正的公平问题而不是有些人私下用不正常手段创造的所谓公平!本案所涉的问题在兰州新区是普遍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后果!
综上,被答辩人提起本案诉讼的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永登县XX镇XX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社长):
二0一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