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3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吉祥玉,女,汉族,1945年8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启荣,男,汉族,1943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夏贤。
再审申请人吉祥玉因被申请人郭启荣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华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245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9月2号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1月25日,吉广智向广东省五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其中,吉广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五华县国土局受理吉广智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五华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广智核发了华府集用(2011)第009970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9709号土地证)。
五华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是,吉广智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资格。二是,吉广智申请颁证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村民小组所填写的房屋建造时间与实际建造时间不符,根据庭审中郭启荣与吉祥玉的陈述,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并于2010年建成。该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用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因此吉广智所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三是,五华县政府所提交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中,欠缺四邻签名,无法证明其所进行的相关地籍调查真实合法。故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99709号土地证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郭启荣诉请撤销99709号土地证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规定,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吉祥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华城镇维西村委会作为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出具证明证实,吉广智持有的99709号土地证记载的地块原属于郭启荣的家庭承包土地,故郭启荣有权针对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郭启荣知道或应当知道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的具体时间,其自认在2017年的另案继承权纠纷中知道99709号土地证,因此,吉祥玉关于郭启荣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村料。本案中,吉广智向五华县政府提交了《土地登记申请表》、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村料,申请涉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登记,五华县政府经审核后给吉广智核发99709号土地证。但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吉广智申请取得99709号土地证时属于居民户口,并非维西村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权取得涉案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且吉广智申请发证填写的《土地权属证明书》表格仅适用于1986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申请发证使用,而吉广智房屋的建造时间并非1986年12月31日前。另外,吉广智申请发证时的地籍调查欠缺相邻人签名确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五华县政府核发99709号土地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据此判决撤销99709号土地证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予以维持。吉祥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吉祥玉申请再审称:吉广智退休以后就将户口迁回农村,并在农村一直居住,因祖宅成为危房才向政府申请办理建房手续。该房屋在1986年已经建好地基,2009才续建完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郭启荣的诉讼请求。
郭启荣答辩称:吉广智是城镇居民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不符合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基本条件,其适用涉案土地建房侵犯了郭启荣的承包土地。请求驳回吉祥玉的再审申请。
五华县政府答辩称:2010年11月,吉广智向五华县国土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材料,就涉案宅基地申请土地登记,经五华县国土局依法调查核实后,于2010年12月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没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