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相信有不少企业都有遇到这种情况。而合同诈骗又是很多企业都怕遇到的问题,大公司尚且会遭遇合同诈骗,更何况中小企业呢?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被骗后不仅欠款追不回来,企业的经营很有可能也难以为继。2020年12月29日,华伍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通知书》的公告,称合作方蓝卫公司涉嫌伪造中标通知书及军工企业采购订单,或构成合同诈骗,导致剩余货款3724.4万元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据公司公告,公司于2018年与江苏蓝卫光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卫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蓝卫公司称其与某军工企业签订了军用护目镜军工订单项目,并向公司出示了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因蓝卫公司自身资金紧张无力采购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向公司提出先期代为采购原材料,待其军工订单交付并收到回款后,向公司支付原材料费用及合理的利润。
根据原材料需求,华伍股份于2018年6月和7月与蓝卫公司分别签署金额为4141万元和1583.4万元的原材料销售合同。两笔销售合同分别签署后,华伍股份即与蓝卫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分别签署了金额为3480万元和1315.44万元的采购合同,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合计4795.44万元至供应商银行账户。2018年半年报中,公司在应收账款中列出了这一则欠款。
但是后来这则欠款一直未偿还,华伍股份公告表示,截至2020年初,蓝卫公司欠公司3724.4万元,公司多次向蓝卫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催收货款,但对方总是以某军工企业未结算给其款项为由推诿,引起公司质疑。公司通过多方调查后发现蓝卫公司人员提供给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和与某军工企业的采购订单等材料涉嫌伪造,蓝卫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维护公司权益,华伍股份于2020年12月向江西省丰城公安局进行报案,之后便收到了江西省丰城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信息。此事华伍股份反应有点慢了,信披上就存在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证券法》、《公司法》里面都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从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公司与蓝卫光学的合作并不是简单日常经营合同,虽然公司业务里有涉及到“军用航空零部件产品”业务,但是实质上这次合作是一种变相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拿钱为对方买原材料,对方收到货款后归还公司预先垫付的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利润分成。如果是按照财务资助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就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进行对外公告,而从公司过往公告中并未看到这样的公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信息。此事华伍股份反应有点慢了,信披上就存在违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最全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证券法》、《公司法》里面都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从公司公告可以看出,公司与蓝卫光学的合作并不是简单日常经营合同,虽然公司业务里有涉及到“军用航空零部件产品”业务,但是实质上这次合作是一种变相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拿钱为对方买原材料,对方收到货款后归还公司预先垫付的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利润分成。如果是按照财务资助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就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进行对外公告,而从公司过往公告中并未看到这样的公告。
涉案公司实控人多次被纳失信
据了解,华伍股份在2010年7月28日登陆创业板以来,经营业绩并不稳定,2018年还出现亏损。直到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4亿元,同比增长16.04%,净利润0.78亿元,成功扭亏为盈。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34亿元,同比增逾三成,净利润1.37亿元,同比翻倍。此次被涉嫌合同诈骗的3724.4万元,约占其前三季净利的27%。不过,此事对华伍业务的正常运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华伍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企查查数据显示,蓝卫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广旭。经查询,吴广旭所持蓝卫公司的部分股权处于质押状态,且其中400万股的质权人恰为华伍股份。除质押外,吴广旭在2017年就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查封房产、车辆等,拒不履行判决而被拘留15天,蓝卫公司的股权也被冻结。
吴广旭关联公司共有4家,其中一家已被注销,江苏新维景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为失信企业。在风险信息显示中,吴广旭本人已6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7次被限制高消费;还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由,被多次起诉。
近年上市公司屡遭合同诈骗
近年来,上市公司遭遇诈骗的案例屡见不鲜,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以下列举几个案例:
1、2018年9月,华业资本(股票代码:600240)发布公告,因应收账款逾期引发公司遭遇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01.89亿元,直接导致公司存量应收账款面临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的风险。
2、2019年6月,湘电股份(股票代码:600416)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以下简称“湘电国贸”)与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开展的多笔纸浆贸易业务中,湘电国贸的交易对方涉嫌合同诈骗,合同金额高达3.7亿元。
3、2020年11月,康尼机电(股票代码:603111)发布公告,公司原收购子公司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徒刑,并责令其向康尼机电退还19.32亿元。
上市公司都会被骗,更何况是小公司呢?企业应当将防止合同诈骗作为第一要务。不过合同诈骗的确难以避免,那如果签了合同之后发现被骗,可以解除合同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约定解除合同即协议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4)采取适当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这个条件是合同成就时就存在的,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这些条件,解除合同的前提就存在了。这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