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的一位老人去世前留下一份《立继嗣书》,将全部家产留给三女婿。然而,其他女儿对这份《立继嗣书》并不认可,认为自己也有份继承遗产,于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遗产。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立继嗣书》有效,未支持原告主张。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我夫妻俩生养了四个女儿,考虑到年老生活需要有人照顾,百年之后亦需要有人料理后事,为此立三女婿为子嗣,所有家产(包括土地房屋)由其管业,其他三女与女婿不得争执,特立此为凭。”2001年,年逾七十的杨某考虑到自己膝下无子,借着家族内部编撰族谱的契机,找到村里比较有威望的葛某、何某,在二人的见证下起草了这份《立继嗣书》,把所有家产交给了三女婿。
第二年,杨某因病去世。根据《立继嗣书》,杨某的财产将由三女婿继承,这让其他女儿女婿很不满。
杨某的妻子李某也多次因财产问题与三女婿发生争执。之后,李某由四女儿照料并于2017年去世。照料期间,李某签署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四女儿,并去法院确认了该《房屋赠与协议》有效。
2020年2月,杨某的二女儿、四女儿将三女儿及三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杨某和李某所持的房屋拆迁所得利益(其中李某的财产份额已赠予四女儿),剩余遗产也应依法进行继承。
宁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份《立继嗣书》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由三女儿及三女婿共有。另李某签署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所以李某的房屋份额应由四女儿享有。故依法判决涉案房屋由四女儿享有二分之一份额,三女儿及三女婿共同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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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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