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聚会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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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座各位人员喝酒时发生意外,与兄弟们没有任何关系,纯属怪自己自不量力,贪杯无度。喝伤喝死与在座所有人没有任何关系,写此声明以免特殊意外家属纠缠不清。聚会人员签字画押,下方是一排红手印。
春节假期走亲访友、亲朋相聚,免不了会喝些酒。在很多人看来,酒席上,似乎不喝倒一个就是没喝好,劝酒方式更是五花八门,劝酒词也是一套又一套……
在山东潍坊法院通报的一起聚餐喝酒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原告黄某甲、赵某是受害人黄某乙的父母。2018年5月19日晚,被告王某邀请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及受害人黄某乙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除被告李某外,其余人员均不同程度饮酒。
当年5月20日0时05分,受害人黄某乙驾驶被告王某未实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离开吃饭地点后,撞到路北侧路灯杆上,致黄某乙受伤,车辆、路灯及路灯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乙被送往医院,因伤势严重,在多家医院治疗后离开人世。这起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而驾驶,自身存在过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郭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饮酒活动参与人,明知受害人黄某乙饮酒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机动车,放任危险事实的存在,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合受害人黄某乙以及其他参与聚餐的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黄某乙自行承担70%的过错,被告王某承担20%的过错,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的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由各被告连带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适用按受害人、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则分配,应由侵权人全部赔偿。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20.5万余元;被告张某、刘某、郭某、李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甲、赵某损失8.8万余元。
陕西千阳县人民法院也曾审结一起饮酒后摔伤后呈植物人状态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判处8名被告承担补偿责任。
2018年3月17日3时,千阳县张家塬镇村民薛某与其他七人在镇上一酒家内饮酒,饮酒后,薛某下楼梯过程中不慎摔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起诉时薛某为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薛某受伤后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损失,薛某儿子遂以其父名义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饮酒的七人、酒家及村委会共九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7318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七名共同饮酒人辩称,事发当日,其与薛某共同饮用了白酒及啤酒,事发前,薛某并未出现醉酒症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到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潜在危险和后果,应当对自己饮酒后的行为负责。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各共同饮酒人在吃饭过程中对薛某有劝酒、灌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薛某当日饮酒后醉酒。薛某饮酒后下楼梯不慎摔伤,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损害结果与共同饮酒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薛某受伤后的巨额损失,七名共同饮酒人及酒家各补偿薛某2万元,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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