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妻子是否有权利不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而丈夫在妻子终止妊娠之后,能否以妻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妻子有权决定终止妊娠,不需要向丈夫赔偿。
2.妻子有权决定生下孩子,丈夫必须履行抚养义务。
3.丈夫没有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也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4.丈夫没有权利阻止妻子生下孩子。
5.丈夫有权要求离婚。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虽然妻子有权利决定是否生小孩儿,但是涉及到婚姻家庭生活,解决问题最好还是家庭和睦为主,夫妻双方要能够充分的理解对方。当然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我们还是要勇敢的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