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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警察注视下溺亡”:处警警察是否担责?

作者:甘肃宏略律师事务所 来源: 时间:2020-12-10

12月4日,安徽望江,一名女中学生站在水中欲投河。民警劝导安抚时,女孩突然扑入深水区,不幸身亡。有网友质疑民辅警施救不力。

4日晚,@安庆望江公安在线 通报称,对民、辅警施救中存在的问题,已成立调查组,涉事民辅警停职接受调查。

荔枝新闻: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称,警方提前接到报警有人跳河,应该提前做好救人预案,派懂水性的民警前往。民警看着女孩溺亡未能及时施救,涉嫌玩忽职守。同时,作为警察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蔡雅奇刑法 评论认为:安徽望江涉事民警辅警遭停职调查。此案的民警和辅警是否具有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关键点有二:1、是否具有救助能力(救助可能性),并非每一个警察都会游泳。2、女中学生的死亡与民警辅警的不救助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丁金坤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未尽职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是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而这个是救援未带施救设备,以及决策失误,是专业化与职业化不够,也要承担未尽职的法律责任。

安庆市望江警方救援不力,根本原因还是专业化不够。明知现场在水中,须携带水中救援设备,否则就好像开着没有水的消防车去现场。其次,决策失误。女子在浅水中,即可果断施救,等到深水区则迟了。所以教训深刻,而且要承担未完备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蒲峪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关于今次安徽警察施救欲溺水自杀者未成功事件发表个人观点:谈不上玩忽职守。是否涉嫌玩忽职守首先看我国的警察有哪些职权,《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至第十九天规定了警察的职权,救人于危难显然并非上述条文规定的职权。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本次警察的问题在于施救措施严重不当,无论是警察会不会游泳,都应该使用更为恰当的工具施救,而不是站在岸边又不敢下水,贻误战机。总之,本次警察违反的可能是义务,而不是职权。

@像一只獬豸的检察员外郎 微博评论认为:就案论案,警察当然有作为的义务,我认为不管警察会不会游泳,警察劝说了也下水了就已经尽到了警察的职责义务,视频中二名警察是下水了的,意识到可能危及自己生命的风险没有继续向前,不能强人所难履行职责到以死履行的程度,明知有危及自己生命的危险还赴死履行那是英雄自己的高尚人格选择,而不是警察职责的要求。
@江本伟vs律师 微博评论指出:看了视频,警察的施救及时性的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是普通人,我们无话可说。但在现场的是警察,根据《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背负这种义务或职责的人违背这个规定就是不作为或玩忽职守。
有人说警察的命也是命,这一点母庸置疑。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某些职业有在危险面前身先士卒的义务,不是随便乱写的。比如战士在战场上不能临阵退缩,比如船长有义务最后一个离开出事的船舶,比如医生有义务救死扶伤。同样,警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害时,警察有义务及时施救。
视频里的警察看上去的确有施救的举动,但该施救举动是否算得上及时值得商榷。面对突发紧急情况,警察不光要有施救的举动,还要根据情况判断及时施救。这里的及时应当符合一般人的普遍认知标准,即绝大部分人看了都觉得警察当时的施救举动是及时合理的。
有人说警察要在确保自己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去施救,那么请问战士是否可以在确保自己生命安全时再去冲锋陷阵?消防员是否可以在确保自己安全时再去救火?船长是否可以为了确保自己安全而第一个离开出事的船舶?
显然不可以,因为如果要首先确保自己的安全才去履行某些法定职责,那么这些法定职责也就不复存在。在这种特殊岗位上的人员如果有这种心理,可以早点退出这个职务,找个相对安全的工作。因为某些社会公共职务本身就是危险的,如警察、消防员、战士等这些危险是这些社会公共职务本身固有的不可回避的。因此法律要求从事这些公共职务的人在危险面前要冲在群众前面,要身先士卒,去积极的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在确保自己安全后才去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则这些职务就不叫公共职务,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说某些职务应当身先士卒,是相对的,即危险面前他们相较于普通人有及时施救的义务,但同时应确保自身相对的安全,我们不能强制警察或消防员在明知没有任何希望的情况下去送死,但他们也不能贪生怕死,这是他们的职务本身对他们的要求。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月池 评论认为:一、要不要警察招新后,对警察的技能做必要的培训,比如水上救生,基本的医学急救措施等等。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以后就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惨剧发生。

二、如果不必须有这些技能,那么警察可以不会游泳和救生,但是如果接到跳河的报警,可以带上救生的设备,比如绳索,救生圈,充气船。这样惨剧也不会发生。一看便知,公安部门对这两位出警人员没有做过类似的培训。

北京市曾有人报警,说有个精神病人拿刀在闹事。两位警察赶到现场,面对面只隔一米,劝精神病人放下手中的刀。谁知这位精神病人突然拿刀砍向两位民警,两人均受伤。

这件事情同样说明了一个问题,出警人员没有对应急事件的处理经验。接到精神病人拿刀的报警,警察需要带着防护措施,盾牌,警棍,头盔,而不是用血肉之躯跟持刀者面对面的劝说。这些基本的应急技能公安系统应该经过严格培训。

我的建议希望引起公安部门的关注,科学的管理公安队伍,打击犯罪,服务于人民。否则不是警察受伤,就是百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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