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对话,发生在我们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交通肇事者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和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毛某某相撞,造成了毛某某脑挫伤,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但是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立马给董某某打电话,因为自己明知没有驾驶资格,怕被拘留,恳请董某某顶替自己冒充肇事司机,董某某答应冒充顶替并告诉公安机关自己是肇事司机。可是法网恢恢,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发现。最后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董某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