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微信、微博等记录
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后
不少人欢欣雀跃
但是,可不是随随便便的截图、
聊天记录都可以拿出来用哦
实际操作中
当事人可能会遇到如下问题:
1.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2.如何保存、提交、展示、
保全、调取微信证据?
针对以上问题
我们先来看则小案例
莘某和沈某相识已久,2018年沈某多次向莘某借款,双方未形成书面的借据。后沈某未按约归还借款,莘某遂诉至吴兴法院。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借款中的数笔款项系通过微信出借,原告莘某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其与被告沈某之间的借款事实。莘某内心胜券在握。
但承办法官告诉莘某:有这些记录还不够!
虽然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使微信信息作为一种网络应用服务通信信息成为了法定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但因微信并不要求用户实名注册,司法实践中往往仍需要据以主张的当事人通过向腾讯公司调取目标微信的关联银行账户来确认该目标微信持有人(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基于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认为有必要先查看原告持有的原始证据,遂通知原告莘某提供其所持有的证据原始载体。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莘某起初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和截图,而这些证据并不必然被法庭采信。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那么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呢?
01
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02
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03
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