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系娄某的母亲,梁某平系梁某某的亲弟弟,即娄某的亲舅舅。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
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
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近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申请人娄某和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娄某系梁某平的亲外甥女,二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两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依照法律规定,婚姻应属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范围是: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