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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奔丧被辞退”案: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作者:冼小堤 来源: 时间:2021-01-29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接发员柴闪闪华东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王某因父亲去世请假回老家,公司以其请假未经批准,累计旷工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的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


回程途中,王某得知了父亲去世的消息。他向其主管进行了汇报,主管让他安心回家为父亲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王某法定丧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董保华


本案中,劳动者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用人单位强调的是依规准假。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事实。因父去世无疑是事出有因,员工也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从依规准假来看,员工已经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其实也是代表单位的一种表态,就应当视为同意事假;如果用人单位与主管的意见不一致,就有另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主管与员工双方未明确假期天数,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只能说这是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应当从认定假期有效的角度来考虑。


本案还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也要考虑合情、合理。从合情方面看,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关心,不应设设置障碍。从合理的方面来看,对于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弥补,明确具体天数。员工在一个基本合理的时间赶回来了,并未滥用这一瑕疵,用人单位不应做出过度反应。


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法院的判罚是恰当的,体现了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接发员

柴闪闪


最近,“为父奔丧被辞退”登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关注,特别是戳到了广大上班族的痛点。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新时代新精神的今天,法院判决向社会传达的价值导向具有意义重大。特别在疫情之下,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因素增加,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中,员工为父奔丧无可厚非,符合民俗和人伦,公司的做法,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均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虽是一起个案,但却折射出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认识上的偏差,企业行使管理权要注意“边界”,不能只强调制度的“刚性”,更应注重“柔性”,要以人为本。正如法院判决所说的,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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