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带您一起回顾那些熠熠生辉的“小案”,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弘扬的公平正义正能量。今天回顾的是“为父奔丧被辞退”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接发员柴闪闪,华东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王某是上海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
2020年1月6日,因父亲病重,王某向其主管提交了1月6日至13日的请假单后赶回安徽老家。次日,因接到公司未准假的通知,王某立即返回上海。
回程途中,王某得知了父亲去世的消息。他向其主管进行了汇报,主管让他安心回家为父亲料理后事,王某遂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王某。1月14日,王某返回上海,次日上班。1月31日,公司以王某旷工累计已达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对于王某法定丧假及休息日之外的2天事假是否应获批准,法院认为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
综上,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董保华
本案中,劳动者强调的是事出有因,用人单位强调的是依规准假。这是两个相互依存的事实。因父去世无疑是事出有因,员工也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其父去世及火化下葬的证明。从依规准假来看,员工已经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其实也是代表单位的一种表态,就应当视为同意事假;如果用人单位与主管的意见不一致,就有另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主管与员工双方未明确假期天数,从法律事实的角度看,只能说这是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应当从认定假期有效的角度来考虑。
本案还涉及法律与伦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行使自主权时,也要考虑合情、合理。从合情方面看,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关心,不应设设置障碍。从合理的方面来看,对于一个有瑕疵请假过程,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主动弥补,明确具体天数。员工在一个基本合理的时间赶回来了,并未滥用这一瑕疵,用人单位不应做出过度反应。
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法院的判罚是恰当的,体现了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
代表点评
柴闪闪
最近,“为父奔丧被辞退”登上热搜,引发了社会关注,特别是戳到了广大上班族的痛点。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新时代新精神的今天,法院判决向社会传达的价值导向具有意义重大。特别在疫情之下,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劳动关系领域不稳定因素增加,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又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案中,员工为父奔丧无可厚非,符合民俗和人伦,公司的做法,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均不合法也不合理。本案虽是一起个案,但却折射出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认识上的偏差,企业行使管理权要注意“边界”,不能只强调制度的“刚性”,更应注重“柔性”,要以人为本。正如法院判决所说的,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