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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是自己的,开走卖掉怎么就成盗窃?老铁们,我冤……

作者:渠洋 季天 丁兆汝 来源: 时间:2021-01-06
“我一直认为这辆车是自己的,

开走不会构成犯罪,
没想到造成了这么严重的后果。”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一直这样说。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三名被告人盗窃案,与以往普通刑事盗窃案件不同的是,该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因盗窃自己的车辆获刑。
车辆被质押获得快速借款,在当下并不鲜见。车主将车辆质押以后,无力偿还借款,却将车辆私自开走,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盗窃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白色“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后在四川省广汉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
同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某的丈夫李兴某未告知尹某将该车前后三次质押给四川省德阳市“翼龙”车行,并从该车行借款用于赌博。9月14日,李兴某因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期间李兴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通过律师告知被告人尹某,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多次催缴银行贷款,被告人尹某便将车辆已被质押的事项告知二人,并委托二人帮忙找车。后了解到车辆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已转让。
因被告人尹某收到格尔木交管部门的车辆违章记录信息,便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由孙某某联系了寻车公司后,于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尹某、孙某某、徐某与寻车公司张某、李某、唐某及孙某某的亲戚刘沛某七人驾驶车辆前往格尔木市。22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白色“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辆停放在格尔木市青港宾馆门前并把车牌卸下,连夜将车开回四川省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2666.67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韩菊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9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明知汽车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各辩护人关于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三名被告人基于偿还本人车辆逾期贷款的目的,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盗取已被转卖给他人的车辆,该盗窃行为相较于其他的普通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格尔木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法官说法


基于非所有权而对财物合法占有仍受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基于所有权而对财物的占有,也包括他人基于非所有权而对财物的合法占有,也就是说,所有权属于自己,但是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构成犯罪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后一种情况往往会被忽视。


法官介绍,盗窃罪的设置侧重于对公私财物占有权能的保护。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失去了占有,使用、处分权能的实现便无所依附。在排除共有的前提下,财物的合法占有主体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在形成新的合法占有关系之前,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关系均系非法。对合法占有关系的破坏与对所有关系的破坏一样,均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同样能构成犯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公私财物的合法占有及所有权均受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同时也提醒需要购买车辆的民众,在购买车辆时要到正规的汽车经销商或者二手车市场购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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