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李某怀孕,6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天至民政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婚前检查。此时的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第二天,婚检结果出来,医生要求江某主动向李某坦白患病情况否则医生就要告知李某。直至6月29日当天,江某主动坦白,李某方知枕边人罹患艾滋病多年。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庭审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