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做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切实履行农业部门职责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好耕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政治的高度,深入学习理解《决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以保护和利用好基本农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手段,抓出实效。要把学习土地法律法规和《决定》与加强国情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培训、考核等多种形式,增强各级农业干部的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把《决定》的部署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农民依法用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保护和利用好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责任制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耕地的关键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的保护。要按照总量不能减少、用途不能改变、质量不能下降的总要求,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各地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建档立案,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继续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的后续工作,认真完成整改阶段各项任务,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集中力量把基本农田确认到户。农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要确认和落实到户。各级农业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抓紧部署落实。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将基本农田的有关图幅、数据资料及时提供给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根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标注工作。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将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面积、地块和四至单独标注。原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33号)规定的可不再换发,但要加紧做好基本农田标注工作。要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农民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集中办公或进村入户的方式,集中利用今冬明春的一段时间开展这项工作,力争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档案。
(三)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责任制度。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是国家加强耕地保护、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的重大举措。要制定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并会同国土部门对本区域内耕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为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健全耕地质量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抓紧制定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质量验收办法和建设标准,对整理、复垦和补充的耕地及补划的基本农田开展质量验收确认,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三、加强标准农田建设,着力提高耕地持续产出能力
(一)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推进行动”。加大沃土工程、保护性耕作、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农垦现代化示范、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对提高耕地质量的作用,通过工程建设带动和引导地方政府、农场和农户加大耕地建设与保护的投入力度。以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提高基础地力为中心,全面推进标准农田建设,力争使耕地质量不断提高;以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推进生态农业建设,积极防治农业源头污染;以科技入户工程为载体,加强指导和培训,推广机械化深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提高肥料和农药的利用效率,培育耕地持续产出能力;开展种植绿肥、秸秆还田、有机肥料积造和施用活动,建立健全施用有机肥料的激励机制;积极筹集资金,对在耕地质量建设、测土施肥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耕地地力、施肥效益与环境监测网点,加强基本农田质量环境监测工作。要逐步摸清我国耕地生产能力及分布状况,评价土壤适宜性和分析耕地承载能力,结合推进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提出粮食安全保障和农业结构调整措施;摸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及问题,提出综合防治和质量修复对策;摸清耕地土壤障碍因素和土壤退化状况,提出土、肥、水资源合理配置方案和改良利用措施;摸清耕地土壤养分状况,探索耕地土壤养分资源平衡管理方式及平衡施肥模式。要编制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国家耕地质量等级标准、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培肥地力技术规程。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与耕地质量建设的长效机制问题研究。
四、坚持依法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一)大力实行集约用地。乡镇企业、农牧渔业企业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低水平扩张的发展模式,通过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等办法,建立集约用地机制。新上建设项目可向清理后保留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范围内集中发展。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调整的,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严禁通过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农民承包地搞非农业建设,改变农业用途。严禁闲置土地,已撂荒的耕地要尽快组织恢复耕种。开发区清理整顿退出的土地,或者征地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利用的土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对具备耕作条件的,认真做好复耕的组织工作。
(二)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类的农业基本建设。新上农业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征地面积。对确需征地的农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项目申请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农业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要尽快制订农业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三)强化草原、渔业水域、滩涂保护,合理安排畜牧业用地。加快制定草原、水域、滩涂利用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合理确定渔业水域、滩涂。加快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和草原使用权证,依法确认渔(牧)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和草原使用权。禁止随意改变草原、渔业水域、滩涂的用途,禁止随意占用草原、渔业水域、滩涂。严禁污染渔业水域、滩涂,严禁拍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等渔业水域、滩涂,加强对国家商品鱼基地的保护。鼓励利用荒地荒坡发展畜牧业,积极推进适度规模饲养。要积极争取把畜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积极参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就业,依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积极协助和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工作。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要加强对被征占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把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纳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学确定保障对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关注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试点,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开展试点的单位和地方,必须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必须首先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确保长远生计;必须是有稳定收益的项目。要进一步完善征占用草原、渔业水域、滩涂的补偿机制,妥善解决被征占用草原、水域、滩涂牧(渔)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二)依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土地。解决安置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土地,应统筹考虑承包土地的供应与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通过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方式解决。异地移民安置需要的承包土地或给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必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合法收回的承包地、国家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新开发的耕地等可以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所需的承包土地。
(三)加强对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各项权利的法律凭证。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征收后,应督促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手续,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被征地农民重新承包土地后,发包方应及时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超过原土地承包剩余期限。需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村改居”后,农民仍从事土地耕作的,应依法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六、严格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继续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要针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监察、国土、审计等部门及时督导,限期整改,做到征地补偿费未全部到位的不放过,征地群众意见突出的不放过,征地补偿资金未建立严格监管制度的不放过,着重解决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分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加紧研究制定规范管理的意见。要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严格监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新增的征地补偿费一律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没有实行专户、专帐管理的,要限期于2005年底前设立专户。已实行村级财务代理制的地方,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设专户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使用情况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要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专项审计,并结合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把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纳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土地补偿费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土地的收益属于集体财产,应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的要求,结合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依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大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保护国有土地资产
农垦及地方农场的土地要切实加以保护。继续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切实推进农垦土地的确权发证进度。加强农垦及地方农场国有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管理,禁止通过调整农场隶属关系改变农场农业土地的用途。加强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制度建设,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尽快制定征占用国有农场农业用地的审核和补偿办法。加快建立国有农业用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检查和考核办法。逐步建立国有农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重点垦区国有土地资源实施动态监控。要加强地方农业“三场”农业用地管理,严禁随意出让、出租农业用地搞非农业建设。要将所属的基本农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质量建设规划。
各级农业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各项规定,加强耕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农民权益,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